英籍女同性恋者QT与SS于2011年在英国民事结合,组织家庭,婚后不久SS来港工作,QT申请受养人签证但遭入境处拒绝,遂申请司法覆核有关决定,惟去年在原讼庭被判败诉,QT今年6月提出上诉,上诉庭日前颁判词,指入境处政策对稳定、长久和投入关系的同性恋者构成间接歧视,裁定QT上诉得直,兼得讼费。入境处寻求上诉至终审法院,高院上诉庭今颁判词,指上诉理据重大广泛及重要性,因此批出终院上诉许可。
入境处提出的3个提问,指当香港法例并不承认同性婚姻或像QT一样的民事结合,是否仍一刀切裁定否定同性婚姻便是歧视他人性取向。另外,入境处又指,有别于同性未婚者,异性婚姻在本港享有独特的权利与义务,但在外国承认的同性婚姻或民事结合,在入境政策上可否符合异性婚姻所赋予的权利与义务。最后,若法庭许可入境处受养人政策接纳外国合法同性婚姻,那么应用什么标准审视宪法赋予入境处处长,行使严谨的入境政策同时运用酌情权,本案应如何制定及执行入境政策,而入境处处长又应如何根据婚姻状况,判断有差别待遇的人是否有资格申请受养人签证。
法庭记者:潘琪慧
建立时间:10:18
更新时间: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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