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位內地買家於2014年12月,以逾4500萬港元買入西環維港峰的單位,於前年1月完成交易後,委託律師行遞交印花稅現金回贈申請書,惟律師行未有於限期前提交,最終賣家拒絕支付回贈,兩位內地買家遂入稟高院,向律師行索償逾544萬元。
原告為杜廣娣及禇晨,被告則為王東昇,鍾金榮律師事務所。入稟狀指,原告於2014年12月23日簽訂初步買賣合約,斥資約4540萬元購入維港峰住宅單位。於翌年1月,原告交代被告處理退還印花稅,並在2月,再要求被告跟進現金回贈事宜,直至3月,被告仍未有按時辦理手續及聯絡原告 。至3月13日,被告才代為提交現金回贈申請書,惟表格遲交,賣家拒絕退還回贈。被告其後於同年9月29日與原告會面時承認在事件中疏忽,原告現入稟要求被告賠償該筆544萬元款項。
陳詠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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