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視前廠房爆炸品案 官引導陪審團:犯罪前抽身都罪成

2017-11-14 14:26

西貢蠔涌亞視前廠房前年搜出懷疑爆炸品案於高等法院續審,主審法官薛偉成今早就法律及控辯雙方的證供引導5男2女陪審員,法官指庭上曾提及一些政治取態,著陪審團不應考慮而影響裁決,又指被告有權選擇不自辯,不需要對此作猜測,舉證責任在控方,若認為控方未能達至毫無合理疑點,則裁定無罪。 法官總結控方案情,指本案五名被告陳耀成、鄭偉成、彭艾烈、胡啟賦和文廷洛於5月28日及6月14日合謀在蠔涌亞視前廠房製造爆炸品,警方亦在6月14日在現場找到膠箱,箱內放有製造爆炸品的化學物品。法官提醒陪審團,第五被告在錄影會面所說的話,並不能針對其他被告。而控方又分別在首被告、次被告及第三被告的住所和背囊,發現他們保管爆炸品材料。 法官續指,至於辯方並不同意控方案情,表示5月28日是社交聚會,他們到蠔涌是要「靈探」,又表示警方在5月28日看見的箱,與6月14日所檢取的箱不同。 五名被告面對一項串謀製造炸藥罪,法官向陪審團解釋,只要有兩個人或以上同意另一個人干犯罪行,達成協議便可定義為串謀。法官指若然要裁定五名被告串謀罪成,必須確認他們之間有協議製造爆炸品,而且有行為和意圖製造,以及確認他們製造爆炸品的硝酸鹽混合物是無合法用途。法官指共犯的協議並非寫在文件上,表露人前,但共犯會一同干犯協議上內容,達致某個結果,陪審團需要從證據方面思考,本案被告在5月28日及6月14日的行為,有否構成串謀。法官續指,假如被告是一夥人,有意圖參與,而有人中途退出協議,或在干犯罪行前抽身,這個情況下,該被告人都應罪成。法官指雖然五名被告有共同證據,但裁決時籲陪審團應分開考慮。 法官指第一至三被告還分別面對管有炸藥罪,控方必須證實他們管有、保管或控制該些東西,該東西就是爆炸品,而又無合法理由管有。 法庭記者:潘琪慧 建立時間:12:26 更新時間: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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