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贡蚝涌亚视前厂房前年搜出怀疑爆炸品案于高等法院续审,主审法官薛伟成今早就法律及控辩双方的证供引导5男2女陪审员,法官指庭上曾提及一些政治取态,著陪审团不应考虑而影响裁决,又指被告有权选择不自辩,不需要对此作猜测,举证责任在控方,若认为控方未能达至毫无合理疑点,则裁定无罪。
法官总结控方案情,指本案五名被告陈耀成、郑伟成、彭艾烈、胡启赋和文廷洛于5月28日及6月14日合谋在蚝涌亚视前厂房制造爆炸品,警方亦在6月14日在现场找到胶箱,箱内放有制造爆炸品的化学物品。法官提醒陪审团,第五被告在录影会面所说的话,并不能针对其他被告。而控方又分别在首被告、次被告及第三被告的住所和背囊,发现他们保管爆炸品材料。
法官续指,至于辩方并不同意控方案情,表示5月28日是社交聚会,他们到蚝涌是要「灵探」,又表示警方在5月28日看见的箱,与6月14日所检取的箱不同。
五名被告面对一项串谋制造炸药罪,法官向陪审团解释,只要有两个人或以上同意另一个人干犯罪行,达成协议便可定义为串谋。法官指若然要裁定五名被告串谋罪成,必须确认他们之间有协议制造爆炸品,而且有行为和意图制造,以及确认他们制造爆炸品的硝酸盐混合物是无合法用途。法官指共犯的协议并非写在文件上,表露人前,但共犯会一同干犯协议上内容,达致某个结果,陪审团需要从证据方面思考,本案被告在5月28日及6月14日的行为,有否构成串谋。法官续指,假如被告是一夥人,有意图参与,而有人中途退出协议,或在干犯罪行前抽身,这个情况下,该被告人都应罪成。法官指虽然五名被告有共同证据,但裁决时吁陪审团应分开考虑。
法官指第一至三被告还分别面对管有炸药罪,控方必须证实他们管有、保管或控制该些东西,该东西就是爆炸品,而又无合法理由管有。
法庭记者:潘琪慧
建立时间:12:26
更新时间: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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