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東北示威者申終極上訴 4人獲批許可

2017-11-14 15:30

反東北撥款的13名社運人士,因企圖強闖立法會大樓被判社會服務令。律政司申請覆核刑期,改判被告入獄8到13個月。除招顯聰外,其餘12人向上訴庭申請到終院的上訴許可,上訴庭今就其中4項理據批出許可證明書。 12名被告今帶笑上庭,不時向公眾席人士微笑揮手,庭內坐無虛席。12名上訴人共提出了11項法律爭議,指是具重大而廣泛重要性,上訴庭批出其中8名上訴人提出的四項爭議,包括非法集結原本沒有判刑指引,上訴庭頒新指引時,可否追溯至本案;上訴庭在覆核刑期時,是否應跟據下級法院的事實裁決;被告干犯言論或集會自由的刑事案時,法庭在判刑時應否考慮市民獲《基本法》及《人權法》保障;而在判刑時是否需要考慮「公民抗命」的動機。 法庭頒下判詞後,12人便被押返羈留室,黃浩銘離庭前大叫:「土地屬於人民」、「反威權,反逼遷」等口號,支持者隨即鼓掌。 13名社運人士包括梁曉暘、黃浩銘、劉國樑、梁穎禮、林朗彥、朱偉聰、何潔泓、周豁然、嚴敏華、招顯聰、郭耀昌、黃根源及陳白山,除招顯聰外,其餘12人申請到終院提出上訴。 被告原本被判社會服務令,但律政司指刑期過輕向上訴庭申請覆核刑期,於今年8月,上訴庭經兩日聆訊後,接納律政司申請,改判十三人即時監禁八至十三個月,指法庭必須就案件判以阻嚇性判刑,阻止他人干犯同類罪行,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裁決時指,法庭以案件的背景、犯罪手法、涉及的暴力程度及後果,並考慮到各答辯人在案件的取態、犯罪動機及個人有關情況,認為原審裁判官的判刑並不適合,違反判刑原則,判刑屬明顯過輕。 法庭記者:李慧娜、徐曉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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