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訪京團早上與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會面,團長馬恩國在會面後引述李飛指,《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後,香港應按照本地實際情況立法,例如香港沒有行政處分,就應處理如何以刑事處罰代替法例中的行政拘留,但強調,立法時必須保留法例的核心要素。
他引述李飛舉例說,核心要素包括奏唱國歌時要有一定禮儀,例如未來在馬場奏國歌時,場內的馬迷亦要站立;亦要有強制性中小學國歌教育,但並非要他們背誦歌詞,而是要令他們明白歌詞有中華民族抗日精神的背景。
而國歌不可用作商業用途、二次創作,亦要有規範和規定處理在公開場合侮辱國歌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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