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警會主席郭琳廣今日在網頁專欄發表文章,簡介「監警會會面」制度,指在現行的兩層架構投訴警察制度下,投訴警察課接收處理及調查投訴警察的個案後,會將調查報告及相關文件提交監警會審核。監警會若認為投訴警察課已用盡一切可行方法收集所需的資料或證據,但對個案仍然存疑,便可根據《監警會條例》,會見任何能夠或可能就調查報告向委員會提供資料或協助的人士。
郭琳廣以一宗女警被投訴濫權案為例,指當時一名市民在地鐵站內忘記取走提款機的款項,其後在地鐵站出口附近發現女投訴人,由於女投訴人的衣著與在提款時排在其身後的人相似,於是該市民懷疑投訴人擅自取走款項,並向警方舉報。警方接報後,將投訴人帶往地鐵站一個房間內進行搜身。投訴人指,負責搜身的女警員要求她脫去身上所有衣服檢查,但結果並無發現。投訴人事後前往警署投訴該名女警員濫用職權。
投訴警察課最初的調查分類為「無法證實」。監警會在審核調查報告時發現,女警員的口供與投訴人有所不同。鑑於搜身時未有第三者在場,加上在向投訴警察課提出質詢後仍然無法澄清疑點,監警會遂決定邀請投訴人及女警員進行會面。
會面期間,女警員堅持只向投訴人進行簡單搜身,即沒有脫去她的衣服。但在會面中,女警員依然未能說出搜身的情況及解釋為何未有在記事冊內記錄搜查的範圍。相反,投訴人卻能清楚地描述搜身的細節。會面後,監警會委員認為投訴人說法較為可信,因為投訴人過往沒有被搜身的經驗,應難以虛構多個警員慣常的搜身動作及步驟。反之,女警員則未有按程序記錄搜查的範圍及程度,因此對其說法有所保留。最終,投訴警察課同意監警會的觀點,把該指控分類由原來的「無法證實」改為「無法完全證明屬實」,即表示指控有若干可靠的證據支持。
郭琳廣強調,會面純粹是為了向有關人士澄清事項,並非錄取口供,而監警會不會取代投訴警察課的調查角色。會面由秘書處人員安排和監警會委員進行,出席會面人士除了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外,還可包括目擊證人、專家證人等。
郭琳廣又指,在過去數年,監警會會面次數每年維持在數宗以內。監警會和投訴警察課各有分工,監警會在審慎考慮個案性質和實際需要後,才會安排與有關人士進行會面,並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善用法例賦予監警會的權力,公平公正地處理每宗投訴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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