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今早審議《刑法修正案》草案,在刑法第299條侮辱國旗、國徽罪中增加一款規定,明確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至於本港須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其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再由通過本地立法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今日亦聽取了關於增加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及澳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兩個決定草案的說明指出,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國歌法,屬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依照基本法規定不屬於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國歌法通過並頒布後,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依照法定程序,分別徵詢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他們均認為,將國歌法列入兩部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符合兩部基本法的規定,是適當的。
說明指出,國歌同國旗、國徽一樣,都是憲法規定的國家象徵和標誌,維護國歌的尊嚴,就是維護國家的尊嚴,維護中華民族的尊嚴,維護全體中國人民的尊嚴。國歌法頒布後,香港、澳門社會普遍認同這部全國性法律屬於兩部基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法律,需要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
說明還指出,近些年香港發生了一些不尊重國歌的事件,挑戰「一國兩制」原則底線和社會價值底線,引起包括廣大香港居民在內的全國人民的極大憤慨。為有效防止並處理這類行為,按照香港基本法規定將國歌法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就更加具有迫切性和現實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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