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公關公司女項目經理於2011年至2012年期間,聲稱得到道路安全議會授權,以獲取外判公司大量現金券,早前承認兩項詐騙罪,判囚兩年,而其中一間外判公司今入稟高院追討共逾172萬元賠償。
原告為殿堂公共關係顧問集團有限公司,被告則依次為道路安全議會(下稱「議會」)、鍾詠其及縱橫公共關係顧問集團有限公司(下稱「縱橫」)。
鍾曾受僱於縱橫公共關係顧問服務公司,並由2010年獲安排為議會工作,負責籌辦宣傳活動。入稟狀指,原告曾投得5項道路安全議會宣傳活動的合約,但未有表明鍾非議會的僱員,故先後給予她宣傳禮品及現金券等,其後於2012年,原告依照鍾的指示,為議會提供值逾55萬元的宣傳服務。
至2013年,原告獲知鍾受聘於縱橫,議會亦拒絕為鍾的行為負責,原告指議會違反合約,而鍾則作失實陳述。
現時原告仍未收到6項宣傳活動款項,包括5項投標所得的宣傳活動尾數及另一宣傳活動的相關費用,合共超過172萬元。
法庭記者:陳詠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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