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案】曾蔭權不自辯不召證人 陪審員下周四退庭

2017-10-23 18:16

曾蔭權夫婦抵庭。
曾蔭權夫婦抵庭。

七十三歲前特首曾蔭權,被控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指他身為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主席,於一〇年一月一日至一二年六月三十日期間,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接受一個位於深圳福田東海花園的三層式住宅物業的整修及裝修工程,作為或曾經作出或不作出,憑其身分而作出傾向或保持傾向於優待雄濤廣播有限公司(其後改名為香港數碼廣播有限公司)的誘因或報酬,或由於曾蔭權作出上述行為而接受該利益。案件今在高院進行第十七天審訊。 法官陳慶偉向陪審團指辯方不會傳召任何證人,辯方案情完結。陳官解釋接下來在明天開始會由控方及辯方分別作出結案陳詞,預計各需時兩天。其後陳官將需兩天指引陪審團,料下週四會退庭。 曾蔭權步出法院時不時咳嗽。 就曾蔭權一案中,在衛生署工作的陪審員被要求在星期六上班一事,代表政府一方的律師今到庭,向法官表示政府願完全遵從法官早前的命令,重申政府一方早前已承諾涉事的陪審員不需在休庭時間上班,又指政府明白陪審團服務的重要性、尊重《陪審團條例》。 律師透露,涉事的陪審員在擔任陪審員期間會正常獲發工資,作為公務員的她亦有權保留每日830元的陪審團津貼,而擔任陪審員期間也不會被視作缺席、不會被扣減年假。 律師又釐清法律觀點,指根據《陪審團條例》第13條,陪審團須在法官指示的期間出席及出任陪審員,法庭對陪審團出席及出任陪審員的時段有絕對權力。而且,《條例》中訂明,除非、或直至法官宣佈解除陪審團出席及出任陪審員的責任,否則陪審員是不可缺席其職務。《條例》第22條亦指,陪審團在案件押後期間仍在法庭的管轄下,且法庭也有內在的司法管轄權去控制其辦事人,包括陪審員。再者,《條例》第33條顯示任何僱主若因僱員擔任陪審員而歧視僱員,則屬干犯罪行。 律師表示沒法例明文規定僱主需准許僱員擔任陪審員,但指《條例》第32條列明陪審員缺席即屬犯法,僱主不應因工令僱員承受被檢控的風險,亦有機會被視作唆使僱員干犯控罪;而當法庭頒下命令指某一陪審員在案件押後期間不需上班,任何僱主若不遵從可屬藐視法庭。政府一方最後表明,無論如何,法官針對不同情況頒下命令,會是消除潛在爭議的最好方法。但律師重申,衛生署署長已確認涉事陪審員並非因擔任陪審員而被額外要求在星期六上班,而是其合約訂明她於某些星期六上班。 法庭記者:黃顯晴 建立時間:09:58 更新時間: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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