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荫权案】曾荫权不自辩不召证人 陪审员下周四退庭

2017-10-23 18:16

曾荫权夫妇抵庭。
曾荫权夫妇抵庭。

七十三岁前特首曾荫权,被控行政长官接受利益罪,指他身为行政长官及行政会议主席,于一〇年一月一日至一二年六月三十日期间,无合理权限或合理辩解而接受一个位于深圳福田东海花园的三层式住宅物业的整修及装修工程,作为或曾经作出或不作出,凭其身分而作出倾向或保持倾向于优待雄涛广播有限公司(其后改名为香港数码广播有限公司)的诱因或报酬,或由于曾荫权作出上述行为而接受该利益。案件今在高院进行第十七天审讯。 法官陈庆伟向陪审团指辩方不会传召任何证人,辩方案情完结。陈官解释接下来在明天开始会由控方及辩方分别作出结案陈词,预计各需时两天。其后陈官将需两天指引陪审团,料下周四会退庭。 曾荫权步出法院时不时咳嗽。 就曾荫权一案中,在卫生署工作的陪审员被要求在星期六上班一事,代表政府一方的律师今到庭,向法官表示政府愿完全遵从法官早前的命令,重申政府一方早前已承诺涉事的陪审员不需在休庭时间上班,又指政府明白陪审团服务的重要性、尊重《陪审团条例》。 律师透露,涉事的陪审员在担任陪审员期间会正常获发工资,作为公务员的她亦有权保留每日830元的陪审团津贴,而担任陪审员期间也不会被视作缺席、不会被扣减年假。 律师又厘清法律观点,指根据《陪审团条例》第13条,陪审团须在法官指示的期间出席及出任陪审员,法庭对陪审团出席及出任陪审员的时段有绝对权力。而且,《条例》中订明,除非、或直至法官宣布解除陪审团出席及出任陪审员的责任,否则陪审员是不可缺席其职务。《条例》第22条亦指,陪审团在案件押后期间仍在法庭的管辖下,且法庭也有内在的司法管辖权去控制其办事人,包括陪审员。再者,《条例》第33条显示任何雇主若因雇员担任陪审员而歧视雇员,则属干犯罪行。 律师表示没法例明文规定雇主需准许雇员担任陪审员,但指《条例》第32条列明陪审员缺席即属犯法,雇主不应因工令雇员承受被检控的风险,亦有机会被视作唆使雇员干犯控罪;而当法庭颁下命令指某一陪审员在案件押后期间不需上班,任何雇主若不遵从可属藐视法庭。政府一方最后表明,无论如何,法官针对不同情况颁下命令,会是消除潜在争议的最好方法。但律师重申,卫生署署长已确认涉事陪审员并非因担任陪审员而被额外要求在星期六上班,而是其合约订明她于某些星期六上班。 法庭记者:黄显晴 建立时间:09:58 更新时间: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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