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無定所的無業女子於10年間盜取他人支票並冒簽,並開出假支票騙財及貨物,涉款約40000元。無業女子早前承認盜竊及使用虛假文書共22項控罪,暫委法官練錦鴻指,被告的成長背景有很多不幸,雖然值得同情,但仍要判以具阻嚇性的刑罰,今於區域法院判其囚30個月。
練官指,雖然46歲被告譚劍㯋有悲慘的過去,但社會上除被告外亦有很多不幸的人,而部分人更因著自身不幸的經歷而取得成就,過著守法的生活,反觀被告卻不停犯案,建立壞榜樣。練官又指,假若法庭因此而酌情處理判刑,會對社會帶來壞影響,故判囚30個月。練官最後寄語被告可汲取今次教訓,好好令自己餘下的生活過得有意義。
法庭記者:梁銘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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