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事務處男助理員於14年向處方申領約3.2萬港元薪金作為搬屋費用,隱瞞自己尚有未償還的債務,被廉政公署控以一項欺詐罪,今在東區裁判法院獲判150小時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判刑時指,雖然涉案金額不大,實際上政府亦無任何經濟損失,但46歲被告譚志偉此詐騙行為會對公務員借糧制度造成不良影響,理應判囚,但考慮被告已為此案作深切反省,逐以社服令代替監禁。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的感化官報告正面,有真誠悔意,並已承認自己早前對事件有所隱瞞,希望撒回「無意圖及無計畫作出詐騙」的說法。另被告已為事件亦已付上沉重代價,不但已失去工作,亦已喪失長俸,又指被告於還柙期間已作深切反省。
辯方及後向法庭呈上由被告的前上司以私人身分撰寫的兩封求情信,指被告為人盡責及工作認真。
辯方於庭上透露,入境處在被告收柙期間曾告知被告將不會再支付薪金予被告,而被告一家現正居住的公務員宿舍亦須交回市值租金。
法庭記者:岑詠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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