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加拉籍男子Mahesh J Roy因15年在勞資審裁處法庭內協助其行動不便的女友步行,而被審裁官判「侮辱行為」罪成和罰款5000元,男子不服判決,遂提出上訴。高院上訴庭法官早前頌下書面決定,准許律政司就此案以介入人身分參與,上訴案今於高院進行。
上訴人一方指,事件應以「藐視法庭」此刑事罪行處理本案,因涉及的範圍廣泛,預計審訊將會長達13天,惟法官則指,如以往遇上同類型情況,若當事人願意即時道歉,事情即可得以解決。結果,法院裁定男子上訴得直,案件押後頒下裁決理由。
根據《勞資審裁處條例》,侮辱行為指任何人在勞資審裁處進行聆訊時,向審裁官出言恐嚇或侮辱、作出侮辱性行為、故意中斷法律程序的進行,審裁官可循簡易程序判監禁6個月和罰款港幣1萬元。
法庭記者:梁銘姿
建立時間:12:50
更新時間:15:04
最新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