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堵港大校委會案,時任港大學生會會長馮敬恩早前已承認刑事損壞及企圖強行進入罪,經審訊後,交替罪的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亦被裁定罪成。而時任港大學生會外務副會長李峰琦面對一項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傳票罪,審訊後亦被裁定罪成。案件今早判刑,一度押後半小時開庭。最終,馮敬恩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李峰琦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有公眾人士聞判後,即鼓掌表示:「好嘢,多謝法官」。
資深大律師李柱銘指,上訴庭就黃之鋒非法集會罪案件所頒下的判詞不適用於本案件,因為判詞中就考慮社會服務令的準則不一,當中對「真誠悔意」的考量不一,難以跟隨,而判詞亦不應具追朔力。希望可與控方就「真誠悔意」再作討論。
李柱銘指,上訴庭案例曾指出是否判處社會服務令需考慮6因素,但又曾指「真誠悔意」是社服令的先決條件,上訴庭似就此有不同看法。李又指,上訴庭頒下的量刑原則應適用於頒下指引後所犯的案件,而不應有追溯力,故有關指引不適用於本案。
案件押後半小時才開庭。李柱銘呈上立法會議員石禮謙的求情信,內容指他於15年認識馮,雖與馮政見不同,但感受到馮的一片熱情,對理想和公義有追求。
石禮謙指近年社會兩極化,令大學成為政治爭端的地方,實屬不幸,石指馮兩度患癌,對馮深表同情,馮已就事件付出昂貴的代價,上了重要的一課。
李指馮的社會服務令報告非常正面,報告形容他「勇於服務、努力不懈」。李求情指,被告有家人支持,亦承認當日行為過於衝動、愚蠢,亦指行為傷害大學,並感到十分後悔,願意履行社會服務令抵償其過失。
李亦指,李峰琦當時未有想到行為會招致法律後果,又後悔衝動行事,其後未有參與課外活動,專心學業。二人的社會服務令報告均建議他們履行161到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李又讀出馮寫予法庭的信,內容指認清當日行為對大學非好事,本欲守護港大卻終變成傷害,對當日所造成的混亂感悔疚,並對當天的校委致歉。
李再呈上由現任學生會會長黃政鍀、地產及建造界立法會議員石禮謙、多位港大教授所撰寫的求情信。
辯方又呈上案中事主校委會委員紀文鳳撰寫的信,紀認為去年1月26日發生的圍堵事件屬不幸,但李峰琦一年多以來面對刑事及校內紀錄處分,造成的精神及心理壓力已是懲罰。她指被告被定罪後曾受邀與其見面,看出他已真切反省、感後悔,故願接受他的道歉和原諒他所作的行為,希望他受此教訓會更理性,控制自己的情緒,成為奉公守法的公民。
教育界立法會議員葉建源在信中指,他於2015年成立了港大校友關注組。他指兩被告關心大學健康發展,無私奉獻,惟超越了法律的界線,但他認為他們有良好動機,非為自己。葉又指港大自15年起經歷了損害院校自主的事件,引起港大師生、校友史無前例的關注,認為兩被告是出於義憤,並非想與校方作對。
法庭記者:黃顯晴、李慧娜及徐曉伊
建立時間:10:45
更新時間: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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