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前記者涉偷拍女同事 2項不誠實使用電腦罪成立

2017-09-13 16:04

《明報》前首席記者、中大社會學系畢業生周展鴻,涉於15年在辦公室內以手機偷拍3名女同事裙底及胸部,前記者否認3項不誠實使用電腦罪, 3名涉案女事主X、Y、Z昨日先後於屏風遮擋下出庭作供。控辯雙方今在東區法院作出結案陳詞,裁判官指控方舉證不足,不能證明該部電話為被告偷拍時所使用。控方表示並不需要證明被告在偷拍時有所獲益,只需證明他有不誠實意圖即可。裁判官裁定被告第一項控罪不成立、第二項控罪成立、第三項控罪成立。裁判官指被告理應判囚,並將案件押後至9月27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背景及心理報告,期間被告需還押監房看管。 裁判官指沒有證據顯示該部iPhone是被告在2015年6月1日、6月27日及8月21日偷拍女事主X、Y、Z時所使用,又指被告可「影完相後,買過部新」,而3名控方證人在庭上亦不能認出該部電話,另警方事後亦未有在被告的手機中發現任何偷拍照。控方及後回應指,雖沒有直接證據,但環境證供足以證明。 辯方指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偷拍3名女事主,以及堅稱被告並沒有作出此舉,偷拍一事只屬眾事主推斷。辯方另指法庭需考慮被告背景良好,對此作出事實判決。 裁判官指3位女事主的證供均誠實可靠,但不能確定X對被告的指控,因難以排除被告當時正處理其他事情,而非偷拍X的胸部。雖然被告行為非常可疑,但基於證據不足,故裁定被告第一項控罪不成立。 至於Y的指控,裁判官指她案發後因大感惶恐而未有及時報案的說法乃合情合理,又認為她實話實說。裁判官又指被告蹲下綁鞋帶的說法牽強,影印房內本有最少一人的身位,被告即使情急,亦可多走兩步,沒理由選擇站在Y背後綁鞋帶,而被告亦可將手機擺放於桌上或影印機後方,而非有可能被Y踩到的正後方,故裁定第二項控罪成立。 裁判官又指Z雖與被告有10厘米身高差,但當時Z身體直立並向前傾,且腳踭有些小離地,被告即使垂直雙手,亦絕對有可能偷拍到她的裙底。裁判官續指被告辯稱要走到Z身旁教導她如何執拾文件的說法完全不合理,指為何不走到附近的辦公桌,而是被告身後,故裁定第三項控罪成立。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未婚,現與父母同住,於明報工作已屆13年,案發後已離職。辯方及後向法庭呈上兩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當時的上司梁美寶及一名立法會議員所撰寫,指他工作專業、勤奮及認真,惟裁判官質疑兩封求情信沒有簽名作實。 法庭記者:岑詠愛 建立時間:10:54 更新時間: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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