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販毒案發還重審 上訴庭斥原審官未傳藏毒警出庭程序不當

2017-09-13 17:22

案發時17歲的青年涉於前年3月,在筲箕灣港鐵站被警方發現其手中的膠袋載有5包毒品,及後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經審訊後在高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判監20年。青年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指他被捕及警誡下的口頭招認和事後補錄都是由警方捏造或以不當手段取得,而控方在審訊中拒絕傳召一名在證人列表內、且被告又就警誡供詞是否可呈堂的議題上對該證人有特別指控的前警員,導致了審訊不公;原審法官在此情況下裁定警誡供詞可以呈堂是錯的。上訴庭上月開庭處理案件後,法官裁定青年上訴得直,其定罪及判刑被撤銷,案件發還由另一位法官重審。 上訴庭法官今頒下判詞,透露上訴人林晉文被捕後,由5名警員用七人車載往柴灣警署,惟上訴人投訴在車上遭警員威嚇及毆打,故審訊時反對將有關警誡供詞呈堂。上訴人指其中一名出現在車上、叫「謝華」的警員最初本在控方證人列表內,但其後謝因管有危險藥物被定罪及判刑,控方稍後便表示他們將不會傳召謝作證,亦不依賴牽涉謝的警誡供詞。此舉當時雖遭辯方質疑,指有關口頭招認的真偽與謝的供詞有關,但最終謝亦沒有出庭作證。 法官指出,不認同控方因謝身為毒品調查科探員,卻因藏毒而被定罪及判刑,故指謝不是可信的證人而不傳召謝作供。法官認為律政司一方無法提供如何界定證人誠信受嚴重打擊的具體答案,且又看不出當初控方是如何斷定證人因其他問題而在該案變得不可信,更指出原審法官在外判主控官無認真解釋不傳召謝的理由,又沒說不知其去向的情況下,輕易接受控方的決定,亦沒考慮由法庭自行傳召謝予辯方盤問,是程序上的「重大不當之處」。 法庭記者:黃顯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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