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攝影記者張德榮早前就政府於一四年七月,在有「公民廣場」之稱的政府總部東翼前地加裝圍欄提出司法覆核,稱廣場屬公眾設施,不滿政府無理設限,影響市民自由集會的權利,並要求行政署拆除圍欄,重新開放廣場予市民自由出入。案件今開審, 代表申請人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指欲使用政府總部東翼前地的市民不論參與人數,需先向行政署申請,而該廣場亦被規定只在星期日及公眾假期開放,有關的規定是過分限制。
李表示,政府總部東翼前地是前往政總最方便的必經之路,政府亦同意為行人提供不受限制的24小時行人通道,該地應為公眾地方,政府不應視該地為政府私人土地,而以地主身份行使權力,又規定使用者需事先申請並施加限制。李指基本法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境內土地等,認為政府有權管理該地,但並非地主,因此行政署的做法是原則上錯誤。同時李指有關規定限制了公眾活動, 有礙表達意見自由,包括市民不能於平日在政總遞交請願信,只能於週日無人上班時提交,認為政府不應傳遞出一個不想聽取不同市民意見的訊息,且市民應有公民權利可在該地就公共議題表達意見。
而代表答辯人一方的資深大律師莫樹聯則指,政府總部東翼前地本身並非公共用地,而且該廣場原是設計作予人上落車輛的地方,因此該地並不容許市民隨意進出。莫又指市民是否可享有在具有公共特質的地方自由表達意見的權利,仍需視乎某地是否通常會開放予公眾。本案中政府總部的主要用途是辦公室,非公共地方;而東翼前地有特定用途,即使在該處的行人路亦是設計予職員、訪客等通往另一地方,而非開放予公眾任意走動,故市民沒有在前地示威的權利,除非使用者已向署方申請,使該地在特定時間變成獲准許舉行公眾活動的公共地方。
法庭記者:黃顯晴
建立時間:13:18
更新時間:17:11
最新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