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法擬列基本法附件三 故意歪曲貶損或追究刑責
2017-08-28 20:18
全國人大常委會今日舉行會議,人大法律委員會負責人表示經研究後,建議於10月會議上提請審議《國歌法》,納入香港及澳門《基本法》附件三;強調《國歌法》是全國性法律,若果出現侮辱國歌行為,應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15日以下拘留,若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草案進一步加強對侮辱國歌行為的懲處力度,訂明惡意修改國歌歌詞,以歪曲、貶損方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除了會被公安機關警告,或處以15日以下拘留之外,還增加「構成犯罪的,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條文。 人大常委會就《國歌法》的草案進行二審,在規定下國歌將不得用於商業廣告或私人喪事;不得作為公共場所背景音樂;歌不得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商標、廣告、公共場所使用的背景音樂等。而在國歌奏唱的形式和禮儀部分,草案規定:奏唱國歌,應當按照本法規定的歌詞和曲譜,不得修改國歌歌詞,不得採取損害國歌尊嚴、影響國家形象的奏唱形式。 同時,在奏唱國歌時,在場人員應當面向國旗,穿制式服裝的人員行舉手禮,其他人員行注目禮。 另外,草案又提及將歌列入全日制小學一年級音樂課教材。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表示,即使人大常委會通過將《國歌法》納入附件三,仍需經香港本地立法,才會訂出具體罰則。他又指,國歌法性質與國旗法相似,相信社會不會有太大反響。 建立時間:16:21 更新時間: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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