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本港現時有《國旗及國徽條例》,但沒有針對國歌立法。《星島日報》早前報道,候任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較早前表示,內地一旦通過《國歌法》,預料會跟國旗法及國徽法一樣,透過《基本法》第18條納入附件三。他又相信,由於《國歌法》涉及刑罰,料香港要透過本地立法實施的機會相當大。但他坦言,這並非言論自由的問題。
草案加強了對國歌奏唱、播放、使用的監督管理,規定:在公共場合,惡意修改國歌歌詞或者故意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損害國歌莊嚴形象的,由公安機關處以15日以下拘留。 湯家驊早前預料,《國歌法》一旦訂立,罰則會跟國旗及國徽法相近。他坦言,以目前的社會氣氛,要在香港為《國歌法》自行立法可能會引起爭議,惟他認為這並非言論自由的問題,指香港亦要尊重無關香港自治的全國性法律,這是一國兩制的界線,亦涉及維護國家尊嚴。
湯家驊表示,根據《基本法》第18條,人大常委會徵詢《基本法》委員會及特區政府後,可增減列於附件三,涉及國防、外交或其他不屬於本港自治範圍的法律。他相信要在香港引入《國歌法》,做法會跟回歸之初引入國旗及國徽法一樣,包括須要透過本地立法實施的機會相當大,以便利在香港執行,因為有關法例必定涉及刑罰,而內地的刑法並不適用於香港。特區政府通過制訂《國旗及國徽條例》,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在香港施行。
內地分別於1990年和1991年制定了國旗法和國徽法,但至今仍未為國歌立法。而根據本港《國旗及國徽條例》,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畫、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五級罰款,即最高5萬元及監禁3年;任何人如未經合法授權或並無合理辯解,在商標或廣告、私人喪事活動、特首限制或禁止展示或使用國旗、國徽的場合,展示或使用國旗、國徽,視乎罪行,最高可罰款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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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家驊料國歌法納《基本法》附件三 仿效回歸後立國旗法(按這裏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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