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開發銀行黨委前副書記、監事長姚中民被指非法收受3619萬元人民幣(下同)財物賄賂,案件昨早於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姚中民被判以受賄罪成,判囚14年,罰款350萬元,並同時追繳其受賄所得財物,上繳國庫。
案情指,姚中民於2000年至12年間,利用擔任國家開發銀行黨委副書記、副行長、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監事長等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在獲批銀行貸款、承攬工程等事項上提供幫助,並於02年至13年,直接或透過其弟姚中全等人,收受收物賄款,總值約3619萬元。
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姚中民被捕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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