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理工大學與慈善組織復康資源協會合作,讓協會以免租形式使用理大復康科技中心的房間,而協會遇上有需要為復康人士研發復康設備時,須將個案轉介至中心,惟理大認為協會自93年10月後再沒有轉介個案至中心,日前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頒令對方賠償,以及禁止協會人士再佔用該處。
原告為香港理工大學,被告為復康資源協會。理大指自93年10月後被告便再無轉介個案到中心,之後被告提供的門診服務,便與理大全無關係。故理大於前年11月發律師信要求被告遷出,但至去年6月1日被告仍未遷出,因被告認為理大沒有提供合理理由,並指有權永久使用中心單位,故沒有遷出。理大現入稟高院,要求被告賠償單位利潤損失,以及禁止協會再使用中心地方。
法庭記者:潘琪慧
最新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