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帶美容用品予囚犯 廉署起訴懲教助理

2017-07-24 17:21

廉署落案起訴一名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一名前囚犯及其女朋友,控告他們涉嫌串謀公職人員行為不當,令該二級懲教助理涉協助將未經授權的物件,包括潔面產品、凝膠面膜、面霜及潤唇膏等,帶進監獄給該囚犯。 曾善昇,44歲,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黃偉樑,36歲,荔枝角收押所前囚犯,及其女朋友郭倩雯,32歲,同被控一項串謀犯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名,違反普通法。 3名被告已獲准保釋,將於星期三(7月2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答辯。 黃及郭同被控兩項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的交替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1)(a)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而曾則另被控兩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的交替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2)(a)條, 曾於案發時在懲教署任職二級懲教助理,駐守荔枝角收押所。黃是被羈押荔枝角收押所的囚犯,直接由曾監管,而郭是黃的女朋友,並經常前往該收押所探望他。 3人同被控的罪名指曾、黃及郭涉嫌於2016年11月6日至2017年1月22日期間,一同串謀使曾在執行其公職過程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事上,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而故意作出不當行為。 即曾收取郭提供數量不詳的潔面產品、凝膠面膜、面霜及一支潤唇膏,而其目的為帶進荔枝角收押所,並轉交黃;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或物件,即潔面產品及一支潤唇膏,帶進該收押所給予黃;及保留從郭收取的一瓶潔面產品、一瓶凝膠面膜、草莓及日本零食,供己使用及食用。 黃及郭同被控的兩項交替控罪指兩人涉嫌分別於或約於去年11月8日及今年1月19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曾提供餽贈,即護膚品、草莓及日本零食,作為曾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或物件帶給黃的報酬。 餘下兩項交替控罪指曾涉嫌於於或約於上述兩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以相同目的接受郭提供的上述餽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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