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狼噴劑當飾物 空姐違禁惹官非

2017-07-09 10:07

(星島日報報道)暑假是港人外遊旺季,但電槍、防狼催淚噴劑、鐵蓮花、彈簧刀、子彈紀念品、魚槍等在港均屬違禁品,禁止旅客攜帶出入境及過境,今年首六個月,警方機場警區已截獲一百五十宗涉及旅客管有或攜帶違禁品個案,有人更報稱是朋友送上紀念品全不知情。警方強調涉案者一經定罪留有案底,呼籲市民遊客別因一時疏忽誤墮法網。 機場警區今年首六個月共接獲三百二十六宗罪案舉報;近半、共百五宗案件涉及旅客管有或攜帶違禁品,較去年同期減兩成,去年及前年全年分別有三百三十二宗和四百四十六宗。 情報及支援組偵緝督察謝浚林受訪時指出,警方據《火器及彈藥條例》及《航空保安條例》執法,常見違禁品包括電槍、魚槍、催淚噴劑、彈簧刀、九節鞭、鐵蓮花、伸縮警棍、子彈等,一經定罪最高罰款十萬元,和最高監禁五年或十四年。近期更檢獲巨型魚槍、不同種類大小的電槍、外型精緻的鐵蓮花,以及包裝精美類似一般女性噴霧化妝品的催淚噴劑等。 謝浚林說,涉案旅客來自不同國家,包括出入境和過境的旅客,當中六成屬過境旅客。由於部分國家容許管有電槍,有人會購買作自之用,也有人把多功能電槍當作電筒、打火機等用途。「內地街邊幾十元就買到,菲律賓、印尼亦有得買,價錢不高。」 刑事偵緝部總督察(刑事)鄭美儀舉例,曾有港人因經常往返中港兩地工作買電槍「諗住自」,誤墮法網。 港人愛往東南亞國家旅遊,部分人流行購買子彈作紀念品,若旅客攜帶子彈紀念品回港屬違法,因法例限制的彈藥包括彈殼。 亦有事主人獲外地朋友送贈在港屬違禁品的小禮物,放於行李袋中,在機場接受安檢便中招。即使部分子彈紀念品附有證書,謝浚林重申警方會按個別情況徵詢律政司意見,「不代表有證書就一定可以順利pass(過關)」。 催淚噴劑則易成為留學生、常往返內地工作的港人等囊中物,更曾有空姐把防狼催淚噴劑當作飾品掛在手袋上。 鄭美儀強調,在外地管有或使用上述各類「違禁品」可能不違法,惟將其帶來香港,便觸犯法例。大部分涉案者會被判罰款,亦有人遭判監,全部留有案底,「既然不是要用來打人、犯案,便不要因為小事而留下案底。」 機場警區指揮官郭嘉銓補充,為了向港人遊客宣傳勿帶違禁品的訊息,警方已印製大量宣傳單張,兼於內地來港口岸派發,期望在旅客入境前作預先提醒,「過到來香港已經犯法,就算自首,也沒有酌情權」。警方並與外國駐港領事館保持溝通助旅客獲取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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