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旺藐視法庭9被告不認罪 案件開審控方開案陳詞

2017-07-07 14:23

2014年佔領運期間示威者佔領旺角彌敦道,涉嫌違反法庭禁制令,事後被律政司控告刑事藐視法庭罪,其中9名被告擬不認罪的案件今在高等法院開審。 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趙志深、陳寶瑩、關兆宏、熊卓倫、馮啟禧和麥盈湘不認罪,由資深大狀潘熙代表抗辯。被告朱佩欣及郭陽煜不認罪抗辯,由資深大狀駱應淦代表。黃浩銘在開庭時沒有到庭,但稍後時間已到庭內聽審。 控方杜淦堃資深大律師在開案陳詞指,違反禁制令的人士影響司法行政(Justice Administration) ,法庭有責任維護法治。法官潘兆初於2014年10月20日就的士團體、小巴團體等向高院提出緊急申請,要求法庭頒發臨時禁制令。當時申請人指霸佔旺角彌敦道及亞皆老街者影響道路使用者的權利,他們用雜物封鎖九龍地區的交通,堵塞交通,的士無法載旅客,緊急救援服務受阻。法庭指佔領活動影響到運輸業界生計,影響公眾利益。 《基本法》賦予市民有和平集會示威的權利,當示威者阻礙公眾地方,法庭會衡量他們的阻礙行為是否合理。法庭在平衡示威權及道路使用權後決定頒令。任何人士都必須遵守法庭命令,而當時報章及傳媒有廣泛報道及傳達法庭訊息。 杜淦堃續指,在2016年10月24日及27日再就延續禁制令開庭,數宗申請合併在法庭處理,高院法官聽取聆訊後,終頒令延長旺角及金鐘中信大廈臨時禁制令。任何人士違反法庭命令能被視為刑事藐視法庭。 另外根據《警隊條例》(第232章)第54條,警務人員如「合理地懷疑」某個人已經犯罪、或即將犯罪、或有意圖犯罪,便可截停該人。警務人員有權拘捕任何可疑犯罪人士,他們有責任執行法庭命令及向可疑犯罪者發出警告。任何人違反法庭命令都要面對法律後果,法庭也有責任向公眾傳達此明確訊息。 控方讀出相關案例,帶出違反法庭命令等於衝擊司法制度,違法者須受懲罰,愈嚴重的藐視法庭行為,須接受愈嚴苛的懲罰。 據法庭在2016年10月24日批出的禁制令,不准任何人士阻塞涉案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位置、不准放置障礙物、不准阻撓執達吏移除堵路物品。 在2014年11月26日旺角佔領區清場日早上,08:40執達吏及清場代理人首次宣告清場,09:49重覆將會清場,10:00發現場面混亂及指按情況要求警方介入:「任何人都不得阻礙合法代理人在旺角亞皆老街及登打士街清場,將會要求警方協助」,刑事偵緝警員隨之也首度發出警告,以中英雙語、緩慢地宣告清場:「任何人阻止法庭命令,警方會以最低武力拘捕阻撓者」。在11:09警方發出最後警告,先後有6名及3名本案被告被捕。控方指,當時已經重覆警告違法者離開,他們佔領旺角地段的行為令清場行動困難。案件下午續。 黃浩銘庭外指,他完全不同意政府用公帑告示威者,把法庭作為處理政治問題的擋箭牌,「佢哋先係衝擊法治!」,這是對法庭不公道。他選擇不承認責任,事前與承認責任的黃之鋒及岑敖暉有分工,他希望借此機會釐清「刑事藐視法庭罪」的法律觀點。 警察原先以刑事藐視法庭及阻差辦公拘捕他,終只以刑事藐視法庭罪控告他,黃認為用阻差辦公告他更合適,警察應用他們的通例告人,而不是以第三方申請禁制令干預,非常離譜。 法庭記者:方嘉欣 建立時間:10:17 更新時間: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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