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租者置其屋計劃」單位業主及一間財務公司,因干犯「非法讓與罪行」被檢控,其中一名單位業主及有關財務公司日前被法庭定罪,業主罰款2000元,財務公司干犯的兩張傳票各被判罰款9000元。另一名單位業主因沒有到庭應訊,針對該單位業主的案件被押後處理。
由二○一三年四月一日至今,房屋署向干犯非法讓與等罪行的資助房屋單位業主及財務公司共發出41張傳票,當中33張成功定罪,判罰款二千元至八萬元不等。
上述兩宗案件一同於六月五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進行聆訊,涉案的資助房屋單位分別位於九龍東頭(二)邨及大埔富善邨,兩名資助房屋單位的業主,在沒有繳付補價予香港房屋委員會或事先取得房屋署署長批准的情況下,分別與同一間財務公司各自簽署了一份法定押記/第二法定押記,將各自的資助房屋單位作抵押,因而被檢控。
房屋署發言人提醒,所有未補價的資助房屋單位的業主,如欲將單位加按,必須留意及嚴格遵循《房屋條例》內的規定,以免因干犯非法讓與罪行而被檢控。
發言人表示:「根據《房屋條例》規定,所有未補價的資助房屋單位,在未事先獲得房屋署署長批准的情況下,如發現被按揭、押記、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讓與及協議這樣做,均屬無效,參與者更屬違法。而《房屋條例》第27A條亦將第17B條規定為無效的讓與行為刑事化,最高刑罰為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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