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女教師與未滿14歲男生多次性交 判刑3年

2017-05-31 17:21

江蘇一名中學女教師多次與未滿14歲的初中學生發生性關係,今早在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犯猥褻兒童罪,被判刑3 年。 案情指,年30歲已離婚的女被告,原是金壇區某中學老師,2013 年時擔任2001年出生的男受害人王某初一某班班主任。黃某在明知其學生王某未滿14歲的情況下,仍於2014 年3月至8月間,在家中、賓館等地多次與王某發生性關係。案發後,黃某被金壇區檢察院以涉嫌猥褻兒童罪起訴至法院。 黃某與王某多次發生關係後,被王某的家人從其微博聊天記錄中發現有些不正常,結合該段時間孩子成績下降、經常不回家、甚至夜不歸宿,感覺到情況異常,於是反映到學校,揭發此案。 法院判刑時指,被告人黃某明知被害人王某是未滿14歲的兒童,仍多次與其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依法應當從重處罰。鑑於被告自首無前科,可酌情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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