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上午,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華潤 (集團) 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宋林貪污、受賄一案,被告人宋林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人民幣,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50萬元人民幣,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0萬元人民幣;貪污所得財物返還華潤 (集團) 有限公司。受賄所得財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3年,被告人宋林利用擔任華潤創業有限公司總經理、華潤萬家有限公司董事長、華潤 (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領取華潤創業有限公司認股權、在下屬公司報銷個人費用等方式,侵吞公共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974.075萬元人民幣。 2005年至2012年,被告人宋林利用擔任華潤(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董事長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項目合作、投資入股、職務調整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332.3489萬元人民幣。
宋林歸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待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大部分貪污、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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