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事務總署女高級行政主任(SEO)林詠詩於一四年十二月駕車至九龍塘一個十字路口時衝紅燈,撞傷一名騎電單車的麥當勞快餐店外賣員,導致對方左股骨骨折及出現「長短腳」後遺症。林早前在區院經審訊被裁定危險駕駛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罪成,她今在高院就定罪提出上訴,法官聽取律師陳詞後,認為原審法官的定罪穩妥,證據充分及全面,故此駁回上訴,押後頒下詳細書面理由。
林的律師指事主周天賜不是誠實證人,有機會說謊,而其他證人的證供不可靠,如位於周的電單車後方的私家車司機,沒有目擊過程,只能說出見前方車輛移動、聽到有碰撞聲及然後轉綠燈。另外原審法官錯誤提出舉證責任的標準,他以辯方唯一依賴的專家證人可能錯誤估算案發時間長短為由,就認為他的證供不成立,做法是片面理解證供,而美化控方的證據。
法庭記者:方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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