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綫電視前業務總經理陳志雲2009年出席奧海城倒數活動,主持《志雲飯局》訪問藝人黎耀祥,涉嫌「秘撈」收酬11.2萬元。他及助手叢培崑早前被廉署控以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原獲判無罪,律政司兩度上訴,上訴庭兩度將案發還再審,更下令原審法官改判有罪,原審法官潘兆童最终判陳罰款8.4萬元。叢培崑亦被定罪罰款2.8萬元,二人日前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終審法院於今年三月裁定上訴得直,兩人均無罪。終院今頒下判詞指,由檢控方律政司支付訟費,兩人可取回由2011年在區域法院開始審訊、兩人其後在上訴庭上訴、直至終院審訊期間的訟費。
判詞指,上訴庭錯誤引用英國樞密院案例,錯誤裁斷被告行為與主事人即無綫的業務有關連,而且控方在引用《防止賄賂條例》第九條時,未能證明被告行為破壞誠信及有損僱主的利益,相反證據可見其行為對無綫有利。故認為律政司須支付陳及叢二人自區院至終院審訊的訟費。
至於陳及叢要求取回自被捕後所衍生的訟費,終院自法例上的定義顯示訟費不包括此類費用,只包括與抗辯有關的費用及支出,故拒絕申請。
法庭記者:方嘉欣
建立時間:1123
更新時間:1259
最新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