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議會社區計劃於15至16年度撥款的總額為 3.616 億元,推行政府部門和非政府機構等的社區參與計劃。審計署發現,區議員和區議會轄下委員會成員與社區參與計劃的推行機構存有關連並不罕見。雖然區議會常規要求區議員或委員會成員在每屆區議會或委員會開始或利益有所變更時,作出第一層利益申報,披露須予登記的個人利益 ,例如受薪董事職位和「其他可供申報的利益」。而區議員或委員會成員在處理與區會社區計劃撥款有關的事宜前,須作出第二層利益申報。審計署留意到區議會常規未有清楚界定何謂「其他可供申報的利益」故在 129 項區議員或委員會成員於 2016年開會時作出的第二層申報中,有122 項所涉及的利益,即在推行機構擔任例如主席或會長的職位,並未在第一層申報中披露,佔數九成半,更有7 次關於考慮預 留撥款予推行機構的會議上,34 位議員在考慮預留撥款時,沒有申報與機構關連。而經審計署審查的 9 個區 議會,並沒有在區議會常規訂明在透過傳閱文件處理事務時應如何申報利益。
至於處理所申報的利益 在 129 宗關於在會議上申報利益的個案中,相關的會議記錄顯示,有 73 宗 (57%,涉及 3 個區議會) 沒有按區議 會常規就所申報的利益作出裁決 以及把裁決記錄在案,而曾申報利益的人士繼續出席會議。
審計署又留意到,雖然區議會常規訂明了管理利益衝 突的程序,但這些程序不適用於工作小組會議,但在9個經審計署審查的 區議會中,有 3 個工作小組可代區議會或委員會通過社 區參與計劃申請,無須再由區議會加以確認。然而,根據《區議會條例》,區議會只可把職能轉授予委員會 。
最新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