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機構捐款運用及濫用免稅地位,多年來受關注。審計署發表的審計報告,審查政府對慈善機構支援及監察,發現稅務局覆核審查享免稅的慈善機構情況馬虎、時間冗長。
針對慈善機構豁免繳稅及可扣稅捐款的管理上,按《稅務條例》第88條,並沒賦權該局批准免稅,該條文訂明屬公共性質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獲豁免繳稅,才可獲免稅,稅務局設有9名職員的「慈善捐款組」定期覆查免稅慈善機構。
審計署調查發現,稅務局電腦資料庫分析中,截至16 年 9月,有 635宗個案未完成覆查,11%、71 宗 已逾5年尚未完成。審計署抽查該71宗個案內其中17 宗,發現有15 宗 (88%) 稅務局出現延誤。有一宗個案中,被查的慈善機構於09 年 4月交回問卷後一直未獲處理,直至去年 9月稅務局才採取跟進行動,足足花逾7 年。
稅局評稅時限為6年,審計署審查160 宗覆查個案及10 宗恢復免稅地位申請時,發現稅務局在6宗覆查/恢復免稅地位確認的個案中,就規管關注事宜採取的跟進行動有局限。
稅務局發現有4宗慈善機構的董事薪酬個案中,慈善機構向董事支付規管文書所不容許薪酬,即使慈善機構已停止付款,但沒有退還已支付的1,300 萬元,有機構安排退還已支付 276,100元的5%,另有一機構則退還已支付375,000 元的 50%,甚至有機構退還全部款項 64,200 元,該批機構的免稅地位不受影響。
稅務局更發現,有兩宗個案不為貫徹慈善宗旨的支,機構採取補救行動後,其中1宗退還全部款項704,500 元,另 1 宗承諾不會支付類似款項,但沒有退還已支付的236,000 元,亦續享免稅地位。
另外備受爭議的捐款開支中,2宗覆查個案內,一宗捐款開支是100萬元,另一宗是46萬元,已是該兩間慈善機構耗用該年收到捐款的全部、大部分的唯一活動,但稅務局個案負責人員也沒要求相關慈善機構就捐款開支作充分解釋,證明捐款符合其宗旨。
針對不活躍的慈善機構,審計署審查7 宗覆查個案,發現慈善捐款組在其中3 宗用了超過兩年來處理不活躍個案。其中1宗個案的慈善機構,自獲免稅後12年來未曾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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