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10月汲水門大橋發生躉船碰撞事件,導致來往香港國際機場及東涌交通癱瘓近兩小時。運載着躉船的拖船「永照十二」船長黎木喜(63歲)及船東永業機器工程有限公司,早前各承認碰撞汲水門大橋區域內之汲水門大橋罪,黎今被判監4星期,緩刑12個月;船東永業機器工程有限公司判罰15,000元。
裁判官蘇惠德指本案不會以罰款處理,被告身為船長沒有核實吊臂的高度,及沒有檢查汲水門大橋航道的高度限制,只倚賴朋友提供的資訊去決定航行,妄顧船員及大眾的安危,這嚴重疏忽是不能接受的。蘇官續指,幸好沒有對大橋結構造成嚴重損毀,否則將會是場災難,鑑於船長沒有行船記紀錄沒有瑕疵,是備受尊敬的男士,遂判緩刑。
案件原定今早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但裁判官黃國輝考慮他主理躉船的東主公司威耀工程有限公司的審訊,而船長黎木喜曾在該案作供。為公平起見,裁判官將案件轉介至一庭由其他裁判官判刑。
辯方求情指, 船長黎木喜已領牌25年,沒有不良紀錄。當日黎對撞船毫不知情,不算不顧而去,事後調查時又與海事處充分合作,在最早時間認罪,顯示他有悔意。辯方續指, 黎曾於2012年7月在10號風球下出海,在漂走的漁船上拯救數人的生命,又曾在長洲避風塘救火。辯方稱是次只是單一事件,不合他平常的為人,希望可罰款處理。控方指,有關控罪的最高刑罰為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
法庭記者:徐曉伊、黃顯晴、陳澔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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