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10月汲水门大桥发生趸船碰撞事件,导致来往香港国际机场及东涌交通瘫痪近两小时。运载着趸船的拖船「永照十二」船长黎木喜(63岁)及船东永业机器工程有限公司,早前各承认碰撞汲水门大桥区域内之汲水门大桥罪,黎今被判监4星期,缓刑12个月;船东永业机器工程有限公司判罚15,000元。
裁判官苏惠德指本案不会以罚款处理,被告身为船长没有核实吊臂的高度,及没有检查汲水门大桥航道的高度限制,只倚赖朋友提供的资讯去决定航行,妄顾船员及大众的安危,这严重疏忽是不能接受的。苏官续指,幸好没有对大桥结构造成严重损毁,否则将会是场灾难,鉴于船长没有行船记纪录没有瑕疵,是备受尊敬的男士,遂判缓刑。
案件原定今早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判刑,但裁判官黄国辉考虑他主理趸船的东主公司威耀工程有限公司的审讯,而船长黎木喜曾在该案作供。为公平起见,裁判官将案件转介至一庭由其他裁判官判刑。
辩方求情指, 船长黎木喜已领牌25年,没有不良纪录。当日黎对撞船毫不知情,不算不顾而去,事后调查时又与海事处充分合作,在最早时间认罪,显示他有悔意。辩方续指, 黎曾于2012年7月在10号风球下出海,在漂走的渔船上拯救数人的生命,又曾在长洲避风塘救火。辩方称是次只是单一事件,不合他平常的为人,希望可罚款处理。控方指,有关控罪的最高刑罚为罚款5万元及监禁6个月。
法庭记者:徐晓伊、黄显晴、陈浩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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