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暴亂燒的士 「哨牙哥哥」判囚4年9月

2017-04-10 11:15

去年農曆新年發生的旺角暴亂事件,於公開大學任職技術員的楊家倫(32歲)參與暴亂及放火燒的士,17日後在其住所大堂外被捕。他上周一在區域法院被裁定暴動罪及縱火罪罪成,今早在區域法院判刑,其中暴動罪判監4年9個月,縱火罪則判監4年3個月,兩罪同期執行。 法官郭啟安稱判一個品格良好青年人入獄「心情難過」,他告誡激進的年青人要牢記不能以身試法,一經定罪要負沉重代價,他們勇於挑戰權威的同時,亦要勇於承擔法律後果,犯法是一條不歸之路,相對之下被告較為不幸,他知道參與暴動有後果,但不知道如此沉重。 郭官指,相對於白石難民案及喜靈洲案,本案發生在旺角鬧市,關乎整個社會秩序和管理,判刑須當頭棒喝,任何人不能超越或挑戰社會秩序,被告雖然沒有拋擲雜物,但有放火燒的士,目的就是破壞社會安寧,雖然無人命或財物損失,但潛在風險不容忽視,就暴動罪而言,以5年為量刑起點,惟被告無悔意,「一念之差,鑄成大錯」,考慮他初犯、品格良好及辯方律師的辯護策略,著情扣減三個月刑期,故判暴動罪須監禁4年9個月。 至於縱火罪,郭官指香港人煙稠密,縱火可造成嚴重人命損失,若然火種導致石油氣爆炸,會波及周圍無辜的市民,故判刑要具阻嚇性,以反映案件的嚴重性,故以4年3個月為量刑起點。郭官考慮總刑期問題,認為指控內容有重疊地方,故兩控罪會同期執行,總刑期為4年9個月。 郭官早前在裁決特別留意到被告的上門牙有哨牙,與現場相片中犯案者亦露出哨牙情況相同,兩者的分別只在於有沒有戴眼鏡;法官認為被告是犯案人,當時有參與暴動,和警方對抗甚至攻擊,亦在的士旁邊燒物品,引致的士燒毀。 控罪指,楊家倫於去年2月9日在旺角豉油街及花園街交界附近,與其他人參與暴動,及無合法辯解下用火損壞屬於德利汽車(香港)有限公司的一部的士。 法庭記者:潘琪慧 建立時間:0946 更新時間: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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