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靠照片認哨牙 旺角暴亂燒的士技術員罪成

2017-04-03 12:06

去年農曆新年發生的旺角暴亂事件,於公開大學任職技術員的楊家倫(31歲)涉嫌參與暴亂及放火燒的士,17日後在其住所大堂外被捕。他被控暴動罪及縱火罪,今早在區域法院裁定罪成,下周一判刑,被告親友激動落淚,叫被告「加油」。 控罪指,楊家倫於去年2月9日在旺角豉油街及花園街交界附近,與其他人參與暴動,及無合法辯解下用火損壞屬於德利汽車(香港)有限公司的一部的士。 控方早前陳詞指,被告案發後購買新八達通卡、改變戴眼鏡的習慣,以及家中有電腦枱卻未有電腦,這三點已成環境證供證明他意圖隱瞞犯案;辯方質疑控方説法純屬揣測,又爭議相中人的身份與被告人不同。 法官郭啟安指本案主要考慮2個議題,第一,當晚是否暴動,是否有暴徒放火燒的士;第二,被告有否在該時段參與暴動和燒的士。 郭官裁定當晚是有多於三人的暴動,亦確實有人把火種放近的士旁,破壞社會安寧。但被告是否參與其中,郭官比對由2006年至2016年的多張照片,及在法庭上仔細觀察過被告人,雖然涉案相片與被告有少許不同,例如以前有戴眼鏡,現時沒有,但在被告的二家姐婚禮照片可見,被告上門牙有哨牙,而郭官在庭上看過被告同樣有哨牙,加上被告人的眼睛、鼻子、側面和身高身型,均與涉案照片中的犯案人一樣,故郭官認為被告故意不配眼鏡,但不代表容貌有重大改變,被告人就是犯案人。 被告案發後購買新八達通卡、改變戴眼鏡的習慣,以及家中有電腦枱卻未有電腦,這三個情況同時出現,是奇怪巧合的情況,辯方指重案組突襲式拘捕,被告難以作隱藏,但郭官不同意辯方的分析,認為縱火行為被新聞拍攝下來,公開播放,這三個巧合有累積效應,唯一及無可抗拒推論,三個行為並非巧合,這樣做是因他就是本案犯罪者。郭官裁定,楊家倫暴動及縱火罪名成立。 本案是第二宗旺暴案,被控暴動罪名成立。辯方稱被告接受即時監禁,希望兩罪可同期執行。 辯方大律師吳建五求情指,被告人沒有一個具體動作,即拋擲物品,辯方承認有份助長當時氣勢,郭官稱被告當時與其他暴徒在一起,有共同目的對抗警察,雖然他們行為不一,但他有份負責縱火。吳大狀指,縱火的士實際損毀並不嚴重,而被告亦非暴動中最壞的一群。 吳大律師指,被告家人今日在場,他沒有案底,本質不壞,是勤力讀書的人,他學以致用,對社會有貢獻,今次是參與了一個不應該參與的集會,願意承擔責任。 案件押後至下周一判刑,郭官明言會是即時監禁,只是刑期長短的問題。楊的親友衝向犯人欄哭說:「我地冇事架,你要加油!」 法庭記者:潘琪慧 建立時間:09:45 更新時間: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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