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业汉陈耀成(34岁)及地盘工人郑伟成(29岁)于2015年3月1日参与「光复元朗」行动时,被搜出分别携有辣椒素类喷剂被捕。两人早前否认携有攻击性武器罪,经审讯后裁定罪成,陈被判入狱9个月,郑被判入狱6个月,两人早前不服定罪提出上诉。高院今驳回上诉。
判词指陈耀成是有预谋,必然花费工夫或由他人安排下得到喷剂,不是为自卫或情绪高涨及恐惧下带备该武器,若使用辣椒素类喷剂会令场面恶化。法官认为对陈的刑期是严厉的,或可有下调空间,但不是明显过重。
上诉人陈耀成认为裁判官基于他的衣著来推定他是有干犯控罪倾向的人,是犯错。但上诉庭认为,当时申请人的特殊穿著装备,是整体证据的一部分,也用作裁判官考虑管有喷剂的目的。
另外陈认为裁判官将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先考虑陈的辩解,继而接纳控方证人的证供。但上诉庭认为,法庭须考虑整体证据,包括控方与辩方,在处理相关议题时,必然要考虑陈的证供。
至于上诉人郑伟成认为裁判官错误地裁定他管有喷剂是伤害用途,上诉庭认为裁判官信纳医生专家意见,而且即时喷剂可以服用或无害,不等于不能被利用为攻击性武器,如红酒樽、手提电话。因此驳回上诉。
法庭记者:方嘉欣
建立时间:1510
更新时间: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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