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門外爆炸案 樹仁學生會前會長楊逸朗判囚兩年

2017-03-22 10:56

立法會前年年底就俗稱「網絡廿三條」的版權(修訂)條例進行二讀,當晚立法會示威區發生垃圾桶爆炸事件,事後兩名男子被控一項串謀縱火罪。早前已認罪、負責「睇水」的葉卓賢,及經審訊後被裁定縱火罪成的「佔中輔警」、樹仁大學學生會前會長楊逸朗,今首被告在區域法院被判勞教中心,第二被告被判監獄兩年。 暫委女法官黃詩麗判刑時指案件嚴重,兩被告是存心製造破壞及爆炸,幸火勢沒有蔓延,而事件中沒有人受傷只是僥倖,無人可預測火勢的威力。 黃官直斥兩人的行為自私、魯莽、愚蠢及危險,無論任何人對立法會或政府不滿,政治理想有多崇高,即使對某施政或議題有看法,亦不應用違法及暴力的行為表達,否則只有一個後果,就是受到法律制裁,無人可以凌駕法律之上,故須判以阻嚇式刑罰,發出不可用非法或危險手法表達不滿的訊息。 法官不同意首被告的代表大律師馬詠璋今進一步求情中,建議緩刑的要求,認為案中並無特別情況可判葉非禁閉式刑罰,但採納首被告的勞教報告所指,認為勞教中心的嚴格紀律訓練適合助葉培訓守法觀念,又能阻嚇他人。 而第二被告在案發時已是成年人,處事手法理應比首被告更為成熟,但他卻以危險手法宣洩情緒、表達不滿,故需阻嚇他人仿效他的行為。次被告在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故並無特別刑期扣減,遂被判入獄2年。 首被告葉卓賢的代表大律師馬詠璋今早進一步求情指,被告從未試過失去自由,但判刑前他被還柙壁屋監獄並在獄中度過其21歲生日,雖得家人無限量支持,但他是非常後悔,每日在獄中以淚洗面,擔心自己的前程;又指被告本打算到台灣繼續升學,但因被定罪而失去機會,故只能留港轉讀廚藝課程,但若葉被收監則連廚藝學院的學位都將失去,故希望法官能再給被告機會,輕判緩刑。 法庭記者:黃顯晴、徐曉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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