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司機濫收車資 認未有撥動計程錶指示器等3罪 罰款逾2千
2025-01-14 17:46
的士司機於去年11月在西貢接載乘客時,未有按下計程錶開始計算費用,在乘客到達目的地後,收取超過原本規定的車資。案件今早於觀塘法院首次提堂,50歲男子認濫收車費等3罪,裁判官彭亮廷念其經濟狀況,終判罰款2,140元罰款。
被告今沒有律師代表,自行應訊,求情指自己獨自承擔家庭開支,因一時貪心犯案,指稱原本車資僅約160元左右。
無按計程錶收費索車資300元
案情指,警方於去年11月9日進行打擊的士違規行動,4名警員約下午5時許於西貢西灣路喬裝為乘客,截下被告駕駛的車輛,被告隨即向警員詢問「你想去邊到?」,警員回覆欲前往西貢市中心,被告遂要求300元車資。惟在駕駛的路途中,被告沒有按下的士計程錶顯示費用,直到的士到達西貢鄧肇堅運動場後,向警員收取超過適當收費率的費用,警員隨即將被告拘捕,並檢取的士上的行車記錄儀及記憶卡。警方其後將涉案車輛進行檢查,發現的士的右邊後燈透鏡膠破爛。
50歲被告江永琪,報稱的士司機,被控沒有撥動的士計程錶指示器到開始記錄位置、使用一輛並非在良好及可使用狀態的車輛、收取超過訂明收費率的的士租用費等3罪。
的士右後燈透鏡膠破爛
控罪指,他於2024年11月9日,在西貢西灣路身為一輛供租用及展示的士的司機,無合理辯解而在的士被租用時,沒有迅即將的士計程錶指示撥到開始記錄位置;另於同日同地點在道路上使用並沒有在良好受有使用的狀態的的士,即車輛右邊後燈透鏡膠破爛;於同日在西貢鄧肇堅運動場外身為的士司機,無合理辯解而收取超過指明的適當收費率的的士租用費。
案件編號:KTCC58/2025
法庭記者:黃巧兒
最新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