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爆炸案│證物警員稱涉案手機Telegram密碼由被告張家俊提供 即使相隔18小時仍「好記得」

2025-01-06 10:52

口岸爆炸案於高院續審。
口岸爆炸案於高院續審。

8男女涉2020年初口岸爆炸案,今於高等法院踏入第29日審訊。證物警員接受辯方盤問,被指其記事冊沒有記錄在上門拘捕時,曾兩度警告被告張家俊,以及警員在18個小時後,才記錄張家俊提供的手機密碼,辯方質疑警員如何記得。警員稱「我個人認為,唔需要每一個警告都寫落記事冊度」,又舉例如果警員須開槍,便會就發出警告一事作特別記錄;另指手機密碼由張家俊提供、用作開啟Telegram,「所以我好記得」。

警員否認有人教庭上作供

被告張家俊代表大律師張志輝今盤問偵緝警員白智鋒,提到白在庭上供稱警方於2020年3月7日晚上破門進入張家俊住所時,張家俊在地上「不斷撥」,但其書面供詞僅指張家俊「不停郁動同掙扎」,問白用「撥」一字是否有特別用意。白供稱,無特別用意,「撥即係郁動」、「其實撥都係郁動嘅一種」,又稱如果自己庭上僅稱張家俊當時在地上「郁動」,不能表達出其動作。

辯方追問,為何4年半後才提到「撥」,白是否出庭作供前與人討論,「有人教你個撥字」。白稱「絕對無」。

被告楊怡斯。資料圖片
被告楊怡斯。資料圖片
被告張琸淇。資料圖片
被告張琸淇。資料圖片
被告周皓文。資料圖片
被告周皓文。資料圖片

毋須每次作出警告都寫於記事冊

白智鋒在書面供詞中,沒有提過自己在屋內向張家俊發出兩次警告及叫張家俊「唔好郁」。辯方問到,為何白在4年半後會仍有記憶。白供稱,當晚破門入屋後看見張家俊,警方當然會表露身份及發出警告,不獲張家俊理會,於是上前控制,惟張家俊反抗,「呢個情況當然要畀第2次警告」,又稱「我個人認為,唔需要每一個警告都寫落記事冊度」。

白續供稱,除非因為案件性質,須先行發出警告,才會刻意將警告記錄在記事冊。法官陳仲衡問到,有甚麼案需要這樣處理。白稱「例如開槍咁囉」,警方必須先發出警方,並給予對方時間。

白智鋒在主問階段,供稱在張家俊屋內發現兩部已啟動的手機,檢取證物時,把兩者放進同一個防干擾訊號袋內。辯方問,有否特別原因要放入同一個袋。白解釋,因為當時只有一個防干擾訊號袋。

辯方質疑警員相隔18小時後仍記得密碼

辯方向白智鋒指出,警員劉劍活查問下,張家俊提供的密碼「249542」,並非兩部手機的Telegram密碼,而是開機密碼。白不同意。辯方續提到,白首次記錄該密碼,是在3月8日傍晚約6時,中途白處理了很多工作,質疑在沒有其他文件協助下,白怎能在18小時後記起該組密碼。白稱「成個過程都係做緊同一單案件」,而密碼由張家俊提供、用作開啟Telegram,「所以我好記得」。

辯方又指,白智鋒在記事冊上曾誤寫手機顏色,把一部金色iPhone寫成銀色iPhone,而當時屋內另有檢取兩部銀色iPhone,白在記事冊上也沒有記錄具體型號,質疑白可能「撈亂證物」。白不同意。

辯方亦指,白沒有詢問張家俊,證物是否屬於他,即使在其家中發現,並非必然屬於張家俊。白稱「可以咁講」、「但就呢個案件,我唔同意」,不同意在只有張家俊居住的單位內,屋內物品不屬於張家俊。

辯方質疑涉案手機10小時開機無人接觸下卻沒閉屏

辯方盤問時,指白於3月8日早上9時半從網罪科警長6158手中取回兩部手機,直到當晚7時半再對手機進行拍攝取證,問白期間有否接觸過手機。白供稱沒有。辯方續指,在10小時內,沒有人接觸過涉案手機,但白拍攝取證時,手機仍處理開機狀態、沒有閉屏,這是不可能。白不同意,他另供稱當時手機接駁上了充電器,而該10小時內,兩部手機均由他保管。

辯方又指,警方上門拘捕張家俊時,破門前沒有發出警告,而白與兩名警察入屋後一起衝向張家俊,將他按在地上及上手扣,警員拉起張家俊時,有人從後踩張家俊的膝蓋及用粗口罵他「整炸彈呀啦」。白不同意;亦不同意張家俊曾被拉入廁所內及遭警長襲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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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供稱破門見張家俊身上有木碎木條

偵緝警員曾康然供稱,他現駐國安處,案發時駐守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C1-2隊,於2020年3月7日晚上隨隊前往屯門啟豐園執行任務;破門入屋後,看見張家俊「瞓係地上面,佢係有掙扎,身上都有啲木碎、木條」,觀察屋內情況及確認安全後,曾與白智鋒隨即上前用手控制張家俊,及最終為張家俊上手扣。

曾康然續供稱,警方其後帶張家俊到啟豐園近美樂里的停車場,搜查張家俊的私家車。曾在私家車上檢取了電池板連電池、電路板、USB記憶體、兩套前後車牌、防毒面罩、兩包聚胺脂樹脂及膠水等;警方其後返回張家俊居住單位,曾把車上檢獲證物交給白。

陳官關注,曾康然進入單位時,張家俊身上的木碎和木條大小。曾在庭上示意,木條長度約為手腕至手肘長度。法庭提供間尺後,曾稱「估計唔超過20cm」,「木碎可能只係手指咁大」,又指木條木碎均有刺。

辯方盤問時,指曾康然在其書面供詞中,僅提及木條,沒有提到木碎,也沒有提到木條長度,問為何4年後反而記起。曾稱從現場相片可見,「木條以外,一地木碎,道門被撞至接近粉碎,何來無木碎?」,因此有木碎是很正常,又稱「我記得個木條長度係好基本」。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漢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罪。李嘉濱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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