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爆炸案│警員稱有查問被告Telegram逼切性 因須知道有否通風報信或預設遙控引爆程式
2025-01-02 11:00
8男女涉2020年初口岸爆炸案,今高等法院踏入第27天審訊。辯方續盤問拘捕被告張家俊的偵緝警員,指警員沒有警誡便查問張家俊的手機密碼,是因為不想張家俊知道自己可行使緘默權,又稱警方當時並無逼切性。警員不同意,稱須知道張家俊有否「通風報信」或預設遙控引爆程式,又指同事在張家俊見證使用密碼開啟其Telegram。
問密碼前未警誡 警稱有逼切性
偵緝警員劉劍活今續接受張家俊代表大律師張志輝盤問。辯方指,劉查問張家俊手機Telegram密碼時,沒有施行警誡,因為不想張家俊知道自己有緘默權、毋須協助警方自證其罪。劉不同意。辯方又指當時手機在警方手上,並無逼切性。劉稱,他須知道警方入屋前,張家俊有否聯絡他人,「甚至乎係預設咗啲程式,而呢啲程式可能係一啲遙控嘅程式」,用以引爆裝置。
辯方續問到,張家俊說出密碼後,警方有否向張家俊展示輸入密碼的情況。劉稱同事8519「㩒過兩部電話畀第四被告(張家俊)睇」,但劉不記得詳細情況,而根據其警員記事冊,張家俊見證警長6158曾使用張家俊提供的密碼開啟其手機Telegram。
警指張家俊稱左膝傷勢因「跣低」造成
辯方盤問劉時,提到劉稱在警誡及調查張家俊期間,發現張家俊左膝受傷。劉稱,當時張家俊表示自己早上在廁所「跣低」。辯方指,當時劉沒有檢查及詢問張家俊的傷勢。劉稱因為張家俊除了不時用手按壓左腳膝蓋,並無其他異樣。辯方稱劉沒有詢問張家俊,因為不想影響自己的警誡工作。劉不同意,又指自己有問張家俊須否求診。
辯方續指,劉的書面口供沒有提及自己向值日官報告張家俊受傷一事。劉同意沒有記錄,但稱除了拘捕詳情,亦會向值日官報告拘捕期間有否特別情況,而值日官也會詢問被捕人須否求診或投訴。
劉早前供稱在同年3月8日晚上於網罪科辦公室,對張家俊家中檢獲的其中一部手機進行拍攝。辯方今問到,當晚劉進行拍攝前,是誰開啟該手機。劉供稱「應該一路都着住」,他接觸時已開啟。辯方又指,該手機須用6位數字密碼開機,而Telegram密碼是4位數字。劉稱他不知道。
否認張家俊被捕期間遭警毆打踩膝及威脅
辯方又指,警方於2020年3月7日晚破門進入張家俊家中搜查前、沒有發出警告,警方進屋後,有兩名警員衝向張家俊,及後3名警員把張家俊按在地上,另有警員用長槍指着張家俊,警長53953把張家俊雙手反鎖及上手扣,當張家俊被警方拉起來後,有警員從後踩張家俊膝蓋及用粗口指罵。劉不同意。
辯方續指,張家俊其後被拉入廁所,遭53953擊打胸口,並要求張家俊供出其他同案,又曾經問張家俊「識唔識五飛呀,大角咀隻揪王」及以其女友威脅,另有警員曾進入廁所內,嘗試用張家俊面容和指紋解鎖手機和手提電腦。劉一概不同意。辯方另指,劉所稱張家俊警誡下的招認,均由劉所杜撰,並非出自張家俊口中。劉亦不同意。
值日官指張家俊報案室內無作投訴
另外,警署警長潘富安、案發時任青山警署值日官,供稱根據記錄,被告張家俊於2020年3月8日凌晨被帶到青山警署,當時張家俊被帶入報案室匯報時,「我見到佢左腳就拐下拐下,我問佢隻腳咩事,佢就向我表示佢朝頭早就扭親隻腳」,除此以外,則沒有看到其他傷勢,當時問張家俊須否求診,張家俊表示不用。
辯方盤問時,指張家俊在3月10日被送往伊利沙伯醫院,記錄顯示其左腳骨折,如果潘得悉此事,會否感到奇怪。潘稱「我會諗吓,會唔會就係因為佢扭親呢個問題」,但不會深究。辯方又指,張家俊在報案室內曾要求投訴拘捕警員。潘不同意,稱如果有,一定會記錄。
警稱「爆門」時感覺有人從後頂住
監視警員31、案發時駐刑事情報科,供稱2020年3月7日晚上、隨同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到屯門啟豐園某單位,他負責「爆門」,到達單位外發現鐵閘沒有鎖上,便拉開鐵閘,而單位大門則鎖上,於是敲門及大聲叫到「警察,開門!」,等了一至兩秒後,由於沒有人應門,便開始用「破門鎚」進行破門,「大概撞咗一至兩下,道門就開咗少少」,看到室內光線,但隨即大門再次關上,「感覺應該係有人頂住道門」,再撞了一至兩下,「跟住成道門向室內瞓低咗」。警員31隨即讓開,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探員進入單位,而他其後離開。
辯方盤問時,指警員31書面證供中沒有提到「門開咗少少」的情況。警員31同意書面證供沒有提到,但稱對當時情況印象深刻,「因為成道門瞓咗落去」,以前沒有遇過這種情況。警員31亦同意自己撞門時不能看見屋內情況,但稱憑其經驗,當時應該有人頂在門後。
入屋見張躺客廳雙手「不斷喺度撥」
偵緝警員白智鋒、案發時駐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供稱3月7日當晚入屋後,便看到張家俊躺在客廳,雙手「不斷喺度撥」,他和同事8315表明身份及發出警告,但張家俊沒有理會,他和8315便上前「一左一右」控制張家俊,把張家俊拉起後,再由53953從後上手扣,劉其後快速搜身及確認張家俊身份。
白續稱,屋內發現兩部已開啟的手機,他把兩部手機放入防干擾訊號袋,再轉交警長6158,6158其後告知手機內有Telegram及須密碼登入,白轉告劉,劉便查問張家俊及獲告知6位數字密碼,6158成功用密碼登入Telegram後,把手機放回防干擾訊號袋;雖然白稱自己是證物警員,但自己其後收到上級指示,留下單位內看守,故沒有隨同其他同事搜車。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漢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罪。李嘉濱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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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HCCC186/2022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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