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弱能父姦智障女 官指父有能力分辨是非判囚7年半
2025-01-02 11:38
61歲無業漢2022年7月初晚上在屯門住所強姦同住22歲輕度智障女兒,女兒翌日向已分居母親揭發事件後報警處理。無業漢承認1項強姦罪,庭上透露事主在創傷報告中指,自從同住祖母2021年離世後,多次遭受被告性侵。辯方求情指被告智能較弱,暫委法官郭棟明今早於高等法院判刑指,心理學家報告顯示被告智能極低,但能分辨是非,故不因此減刑,判囚7年半。
郭官判刑時列出本案多項加刑因素,包括事主屬輕度智障,不擅自我表達,被告身為事主生父理應保護事主,然而被告卻違反誠信,利用其輕度智障,在沒有使用安全套情況下強姦事主。創傷報告顯示,事主案發後感到無助痛苦,不時憶起案發過程,難以入睡,直到被告被捕後才釋懷,又表明不願再與被告同住。
官:被告智商低但有能力分辨是非
郭官以監禁12年為量刑起點,辯方求情指被告智能較弱,郭官引述心理學家報告指,被告智能極低,智商僅得63,難以明白和解釋抽象概念,缺乏常識,亦沒法解決問題。然而報告又指被告非語言能力方面表現遠勝,能詮釋和組織視覺資訊,可獨立生活和工作,能夠自理,更重要是即使難以明白犯案後果或造成的傷害,被告亦能分辨是非,犯案後悔意流於表面,故不因此減刑。郭官續指被告認罪扣減3份之1刑期,而案中唯一證據來自事主,被告認罪省卻了事主出庭作供,再減刑6個月,判囚7年半。
案情指,被告L.C.K. 2005年離婚後與輕度智障22歲女兒同住屯門某單位,屋內不設房間,女兒平日睡於地席上,前妻則與兒子另居深水埗。女兒2022年7月5日致電母親告發指被告前夕上下其手,撫摸自己胸部、陰部及臀部,希望離家,母親遂報警求助。7月7日女兒在錄影會面下透露,案發當晚躺在地席上時,被告赤身露體走近要求她脫下衣服,她拒絕後被告強行脫下衣服,親吻其胸部,再在沒有使用安全套的情況下強姦她,女兒反抗不果,感到疼痛不適,過程為時5至30分鐘。
案件編號:HCCC248/2023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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