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弱能父奸智障女 官指父有能力分辨是非判囚7年半

2025-01-02 11:38

法官指强奸智障女儿的六旬弱能被告有能力分辨是非,犯案表现悔意流于表面,判囚7年半。资料图片
法官指强奸智障女儿的六旬弱能被告有能力分辨是非,犯案表现悔意流于表面,判囚7年半。资料图片

61岁无业汉2022年7月初晚上在屯门住所强奸同住22岁轻度智障女儿,女儿翌日向已分居母亲揭发事件后报警处理。无业汉承认1项强奸罪,庭上透露事主在创伤报告中指,自从同住祖母2021年离世后,多次遭受被告性侵。辩方求情指被告智能较弱,暂委法官郭栋明今早于高等法院判刑指,心理学家报告显示被告智能极低,但能分辨是非,故不因此减刑,判囚7年半。

郭官判刑时列出本案多项加刑因素,包括事主属轻度智障,不擅自我表达,被告身为事主生父理应保护事主,然而被告却违反诚信,利用其轻度智障,在没有使用安全套情况下强奸事主。创伤报告显示,事主案发后感到无助痛苦,不时忆起案发过程,难以入睡,直到被告被捕后才释怀,又表明不愿再与被告同住。

官:被告智商低但有能力分辨是非

郭官以监禁12年为量刑起点,辩方求情指被告智能较弱,郭官引述心理学家报告指,被告智能极低,智商仅得63,难以明白和解释抽象概念,缺乏常识,亦没法解决问题。然而报告又指被告非语言能力方面表现远胜,能诠释和组织视觉资讯,可独立生活和工作,能够自理,更重要是即使难以明白犯案后果或造成的伤害,被告亦能分辨是非,犯案后悔意流于表面,故不因此减刑。郭官续指被告认罪扣减3份之1刑期,而案中唯一证据来自事主,被告认罪省却了事主出庭作供,再减刑6个月,判囚7年半。

案情指,被告L.C.K. 2005年离婚后与轻度智障22岁女儿同住屯门某单位,屋内不设房间,女儿平日睡于地席上,前妻则与儿子另居深水埗。女儿2022年7月5日致电母亲告发指被告前夕上下其手,抚摸自己胸部、阴部及臀部,希望离家,母亲遂报警求助。7月7日女儿在录影会面下透露,案发当晚躺在地席上时,被告赤身露体走近要求她脱下衣服,她拒绝后被告强行脱下衣服,亲吻其胸部,再在没有使用安全套的情况下强奸她,女儿反抗不果,感到疼痛不适,过程为时5至30分钟。

案件编号:HCCC248/2023

法庭记者:陈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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