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爆炸案︱警員重申以步姿 眼眉和衣著辨認被告李嘉濱 而非單靠對方眼鏡
2024-12-23 11:05
8男女涉2020年初口岸爆炸案,今於高等法院踏入第22日審訊。辯方續盤問偵緝警員,指警員在警署內以被告李嘉濱的女友安危威脅、逼使其作出招認。警員否認。辯方又指,警員稱在閉路電視中認出李嘉濱,但卻對李戴着黑框眼鏡這點避而不談,是因為不想讓法庭和陪審團知道,他是憑眼鏡去辨認身份。警員不同意,重申自己透過其步姿、「呈V字型眼眉」和衣着去認出李嘉濱。
被告李嘉濱代表大律師朱寶田今續盤問偵緝警員温文鏡。辯方指,温在李嘉濱被捕及帶到旺角警署後,曾在接見室內與警長陳國威以李嘉濱女友的安危作威脅,逼使李嘉濱招認及配合他們進行警誡錄影會面。温否認。
辯方指被告衣着「行出街比比皆是」
辯方續指,温早前供稱在明愛醫院閉路電視片段認出李嘉濱,但温卻對片中人戴着黑色粗框眼鏡這點避而不談。温稱自己沒有避而不談,但這點並非他辨認李嘉濱的根據。辯方指,片中男子看上來20多歲、中等身材及戴黑色粗框眼鏡,其衣着「行出街比比皆是」。温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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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承認無受認人訓練 重申有15年調查經驗
辯方亦指,片中人當時戴口罩和帽,眼眉只看到一半,温根本無法看到「呈V字」。温不同意。辯方又指,步姿並非客觀準確的辨認方式。温不同意,但確認會受到地形影響,又承認自己沒有接受認人的訓練,但重申「我有15年嘅調查經驗」。
辯方其後提到警方2020年3月8日帶李嘉濱去梅芳街某大廈1A室搜查,問到警方當時目的是否執行搜查令,而搜查令上的地址是1A室,而非其他單位。温同意。辯方另問到,進入大廈大閘須否密碼。温稱是並非大閘,而是推玻璃門進入,但沒有印象該玻璃門有否上鎖。
辯方質疑警擔心「入錯屋爆錯門」逼李嘉濱撞密碼
辯方指,李嘉濱到達1A室門外時,曾表示已經搬走,及不知道密碼。温不同意,又稱有嘗試過使李嘉濱身上檢取的鎖匙開門,但不成功。辯方續指,當時警方在門口停留逾40分鐘,都不採取其他方法,是因為擔心「入錯屋、爆錯門」 所以逼李嘉濱「撞密碼」,即使最終「入錯屋」,責任亦在李嘉濱身上。温不同意。
辯方續指,警方入屋後,在衣櫃中搜出內有12把魚生刀的黑色袋;衣櫃內有一個杏色夾萬,問温有否打開檢查。温稱不記得,但如果發現夾萬,而李嘉濱不願意打開,「會執行搜查令權力,爆開佢」,但温沒有執行此權力的印象,也不記得有否查問李嘉濱、或搜查夾萬。
警員:搜查令賦予權力 爆錯門我哋都唔會孭鑊
辯方追問,難道温不擔心夾萬內有與案相關證物。温稱,如果需要檢查夾萬內的物品,而被捕人不提供密碼,他會檢取夾萬或「爆開佢」,而事實上他當時沒有這樣做,「相信當其時應該係無特別物品係入面」,又稱這是基於「工作習慣」。
辯方又指,其實温當時擔心萬一李嘉濱真的並非居於1A室,「你哋爆埋個夾萬,就要孭鑊」。温不同意,「因為搜查令賦予我哋權力,爆錯門,我哋都唔會孭鑊」。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漢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罪。李嘉濱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警方檢手機後無即時啟動飛行模式 辯方質疑利用時間干擾證物
警方後來帶李嘉濱到宏創方進行調查。辯方問到,在宏創方調查期間,李嘉濱曾要求上洗手間,而警方陳國威陪同李嘉濱進入廁所內,這安排並非必要。温稱「我認為呢個安排先係最必要嘅,如果唔跟埋入去嘅話,被告人有可能會做出啲傷害自己嘅事、或者有意外」。辯方則指,温的說法屬虛構,此安排唯一目的是令李嘉濱覺得自己上洗手間的私人空間亦被剝奪,「佢完全無say」。温不同意。
辯方另質疑,温為何沒有在檢取李嘉濱身上兩部手機後,即時啟動飛行模式及封存在證物袋、及送到網罪科檢驗,根本毋須自己拍攝兩部手機。温解釋,因為他拍攝的相片可以用在稍後的錄影會面當中,而網罪科擷取資料須時,若然未能成功擷取資料,網罪科也不會進行拍攝工作。辯方進一步指,温是用拍攝這說法去「合理化」自己遲遲沒有啟動飛行模式,利用這段時間去干擾證物。温否認。
辯方又提到,3月8日晚上10時許,警方曾帶李嘉濱到他居住的梅芳街某大廈2C室搜查,進入單位後,温曾經從自己背囊內取出物品及放進單位內的一個膠袋,而該膠袋內原本只有一張收據。温不同意,亦否認在回到警署後,曾要求李嘉濱承認2C室內的膠袋有爆炸品及是李嘉濱從大角咀帶回單位內。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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