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恩娜家族爭產戰丨外婆生前4千萬贈官恩娜兄長 餘下遺產贈契仔 3女兒申遺囑無效追討不合理資產轉移
2024-09-19 14:03
藝人官恩娜(Ella)外婆勞笑鳳於2014年去世,她生前立下遺囑將名下所有資產,全數贈予官恩娜母親麥銀麗的無業男性好友馮明業,其長女麥銀娣、三女麥麗萍及么女麥美華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裁定遺囑無效。案件今於高等法院開審,原告方指出勞笑鳳生前轉移賣樓套現及定期存款等逾4,000萬元的資產予孫子官仲銘,質疑官恩娜一家不當影響勞笑鳳立遺囑,讓另外三名女兒失去遺產受益權,無法追討母親生前疑被迫送贈官仲銘的資產,冀法庭裁定遺囑無效。即使官恩娜及其兄長官仲銘為本案重要證人,但與訟雙方確認兩人不會為本案出庭作供。
原告為死者勞笑鳳的3名女兒麥銀娣、麥麗萍及麥美華,被告則為勞的次女麥銀麗(官恩娜母親)及麥銀麗的男性好友暨勞笑鳳「契仔」馮明業。
原告方質疑母親無能力訂立遺囑
原告方丘啓昌大律師指,已故母親勞笑鳳為文盲,為人吝嗇,錙銖必較,屬徹頭徹尾的守財奴。勞生前出現強迫症與焦慮症的徵狀,亦被診斷患上認知障礙及白內障,故認為勞沒有行為能力訂立遺囑,根本不知道遺囑內容。勞笑鳳自2011年與麥銀麗同住,起居生活依賴麥銀麗照顧,其名下四個物業出租事宜改由「契仔」馮明業處理,亦與原告方減少聯絡。
原告方質疑勞笑鳳一反常態地取出共值逾2,500萬元的所有定期存款,以及沽出物業後所得的資金,存入與其孫子、官恩娜兄長官仲銘(洋名Jamis)開設的聯名戶口,官仲銘其後取走聯名戶口中逾3,800萬元。勞笑鳳與官恩娜、其父親官有權把勞的兩個物業按揭借貸1,300萬,另與官仲銘合資購買物業。
指姪兒官仲銘侵吞原告母親資產
原告方稱當勞笑鳳去世時,銀行戶口僅餘36萬元,絕大部分資產已被官仲銘私吞,可推論到勞笑鳳沒有能力立下遺囑,轉帳予官仲銘亦未經勞笑鳳知情同意,勞笑鳳也非自願轉帳。原告方稱死者手術後雖能打麻將,但不代表她已治癒認知障礙,也不代表她有能力立下遺囑,質疑被告方在勞笑鳳生前轉移勞笑鳳資產,再立下遺囑把唯一受益人列為「契仔」馮明業,目的只是防止原告方在勞死後追討任何已轉移予官仲銘的資產。
原告方指勞笑鳳與麥銀麗同住後,與官恩娜一家關係良好,相反地與原告3名女兒關係轉差,減少聯絡,焦慮症及強迫症不影響其精神行為能力,故把資產轉移給其至愛孫子官仲銘屬正常合理,亦是勞笑鳳在清醒知情下所作的決定。惟被告方則指當時沒有人阻止原告3名女兒探望或聯絡勞笑鳳,只是原告3名女兒自行選擇減少聯絡勞笑鳳或與勞笑鳳見面,也不能單方面假設轉移資產及立遺產等事有蹺蹊。
麥銀娣稱未聞母親想要兒子「擔幡買水」
原告之一、死者勞笑鳳的長女麥銀娣出庭作供,她教育程度為小學畢業,曾在修頓球場擔任管理工作。她指母親一直希望擁有親生兒子,曾向她說「如果你係仔就好」,但她從未聽過母親想要兒子的原因是她想死後有兒子為她擔幡買水,亦不同意母親最喜愛的孫子為官恩娜兄長官仲銘。
被告方指勞笑鳳生前即使對外人刻薄吝嗇,對家人則十分慷慨,如在1995年把銅鑼灣軒尼詩道113號協生大廈某物業,及在1996年前把銅鑼灣軒尼斯道477號東南大廈某物業,分別加入長女麥銀娣及么女麥美華的名字。麥銀娣只同意在父母死後,協生大廈及東南大廈的單位的確分別由麥銀娣及麥美華持有,但當年母親堅持父母兩人均需是兩個物業的聯名持有人,強烈要求物業不得由女兒單獨持有,故認為母親並非對家人慷慨。
母2010年患認知障礙無能力管理財產
麥銀娣供稱,只要款項過千,其母親便必須自行處理,不願意把款項交由他人手上,但當女兒急需金錢周轉時,母親亦會願意借錢予女兒。她憶述2008年起,她因工作壓力萌生自殺念頭,無法協助處理母親的銀行事務,母親亦因強迫症及焦慮症而經常進出醫院。她其後沒有機會探望母親,但認為母親無可能不想見到原告3姐妹。
麥銀娣憶述母親2010年起因白內障而視力惡化,不願求醫,又獲診斷為認知障礙患者,不時大吵大鬧、迷路、不斷洗手、擔憂沒關煤氣爐,終日惶恐,記憶衰退,認為母親無法作出租樓或提存款項等決定,不可能管理其財產。麥銀娣不知道母親想馮明業成為其「契仔」,也不知道上契時母親曾送贈銀餐具及勞力士名錶予馮明業,或馮明業曾協助搬移祖先的神主牌。
麥銀娣指她探望母親時,觀察到母親不開心,認為母親曾因為手術後重拾視力而歡喜,但沒有因與被告方同住而感到高興。案件明續。
案件編號:HCAP 37/2015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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