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恩娜家族争产战丨外婆生前4千万赠官恩娜兄长 馀下遗产赠契仔 3女儿申遗嘱无效追讨不合理资产转移
2024-09-19 14:03
艺人官恩娜(Ella)外婆劳笑凤于2014年去世,她生前立下遗嘱将名下所有资产,全数赠予官恩娜母亲麦银丽的无业男性好友冯明业,其长女麦银娣、三女麦丽萍及么女麦美华入禀高等法院要求法庭裁定遗嘱无效。案件今于高等法院开审,原告方指出劳笑凤生前转移卖楼套现及定期存款等逾4,000万元的资产予孙子官仲铭,质疑官恩娜一家不当影响劳笑凤立遗嘱,让另外三名女儿失去遗产受益权,无法追讨母亲生前疑被迫送赠官仲铭的资产,冀法庭裁定遗嘱无效。即使官恩娜及其兄长官仲铭为本案重要证人,但与讼双方确认两人不会为本案出庭作供。
原告为死者劳笑凤的3名女儿麦银娣、麦丽萍及麦美华,被告则为劳的次女麦银丽(官恩娜母亲)及麦银丽的男性好友暨劳笑凤「契仔」冯明业。
原告方质疑母亲无能力订立遗嘱
原告方丘啓昌大律师指,已故母亲劳笑凤为文盲,为人吝啬,锱铢必较,属彻头彻尾的守财奴。劳生前出现强迫症与焦虑症的徵状,亦被诊断患上认知障碍及白内障,故认为劳没有行为能力订立遗嘱,根本不知道遗嘱内容。劳笑凤自2011年与麦银丽同住,起居生活依赖麦银丽照顾,其名下四个物业出租事宜改由「契仔」冯明业处理,亦与原告方减少联络。
原告方质疑劳笑凤一反常态地取出共值逾2,500万元的所有定期存款,以及沽出物业后所得的资金,存入与其孙子、官恩娜兄长官仲铭(洋名Jamis)开设的联名户口,官仲铭其后取走联名户口中逾3,800万元。劳笑凤与官恩娜、其父亲官有权把劳的两个物业按揭借贷1,300万,另与官仲铭合资购买物业。
指侄儿官仲铭侵吞原告母亲资产
原告方称当劳笑凤去世时,银行户口仅馀36万元,绝大部分资产已被官仲铭私吞,可推论到劳笑凤没有能力立下遗嘱,转帐予官仲铭亦未经劳笑凤知情同意,劳笑凤也非自愿转帐。原告方称死者手术后虽能打麻将,但不代表她已治愈认知障碍,也不代表她有能力立下遗嘱,质疑被告方在劳笑凤生前转移劳笑凤资产,再立下遗嘱把唯一受益人列为「契仔」冯明业,目的只是防止原告方在劳死后追讨任何已转移予官仲铭的资产。
原告方指劳笑凤与麦银丽同住后,与官恩娜一家关系良好,相反地与原告3名女儿关系转差,减少联络,焦虑症及强迫症不影响其精神行为能力,故把资产转移给其至爱孙子官仲铭属正常合理,亦是劳笑凤在清醒知情下所作的决定。惟被告方则指当时没有人阻止原告3名女儿探望或联络劳笑凤,只是原告3名女儿自行选择减少联络劳笑凤或与劳笑凤见面,也不能单方面假设转移资产及立遗产等事有跷蹊。
麦银娣称未闻母亲想要儿子「担幡买水」
原告之一、死者劳笑凤的长女麦银娣出庭作供,她教育程度为小学毕业,曾在修顿球场担任管理工作。她指母亲一直希望拥有亲生儿子,曾向她说「如果你系仔就好」,但她从未听过母亲想要儿子的原因是她想死后有儿子为她担幡买水,亦不同意母亲最喜爱的孙子为官恩娜兄长官仲铭。
被告方指劳笑凤生前即使对外人刻薄吝啬,对家人则十分慷慨,如在1995年把铜锣湾轩尼诗道113号协生大厦某物业,及在1996年前把铜锣湾轩尼斯道477号东南大厦某物业,分别加入长女麦银娣及么女麦美华的名字。麦银娣只同意在父母死后,协生大厦及东南大厦的单位的确分别由麦银娣及麦美华持有,但当年母亲坚持父母两人均需是两个物业的联名持有人,强烈要求物业不得由女儿单独持有,故认为母亲并非对家人慷慨。
母2010年患认知障碍无能力管理财产
麦银娣供称,只要款项过千,其母亲便必须自行处理,不愿意把款项交由他人手上,但当女儿急需金钱周转时,母亲亦会愿意借钱予女儿。她忆述2008年起,她因工作压力萌生自杀念头,无法协助处理母亲的银行事务,母亲亦因强迫症及焦虑症而经常进出医院。她其后没有机会探望母亲,但认为母亲无可能不想见到原告3姐妹。
麦银娣忆述母亲2010年起因白内障而视力恶化,不愿求医,又获诊断为认知障碍患者,不时大吵大闹、迷路、不断洗手、担忧没关煤气炉,终日惶恐,记忆衰退,认为母亲无法作出租楼或提存款项等决定,不可能管理其财产。麦银娣不知道母亲想冯明业成为其「契仔」,也不知道上契时母亲曾送赠银餐具及劳力士名表予冯明业,或冯明业曾协助搬移祖先的神主牌。
麦银娣指她探望母亲时,观察到母亲不开心,认为母亲曾因为手术后重拾视力而欢喜,但没有因与被告方同住而感到高兴。案件明续。
案件编号:HCAP 37/2015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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