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案|專家:2 個炸彈分別2及8公斤 大炸彈內有150根釘 一個電話打去可炸爆

2024-04-23 12:08

控方在高院讀出開案陳詞,指案中涉及兩個炸彈,其中大炸彈威力可致400米範圍內造成傷亡。資料圖片
控方在高院讀出開案陳詞,指案中涉及兩個炸彈,其中大炸彈威力可致400米範圍內造成傷亡。資料圖片

2019年屠龍小隊涉串謀作出爆炸案,控方大律師周凱靈今向陪審員讀出開案陳詞,提到本案涉及安置一大一小炸彈,大炸彈威力可於400米範圍內造成傷亡。

周計算過審理本案的法庭闊度為13米,以此作類比,「即係30個咁嘅牆(牆壁闊度)」,而其他遊行人士並不知道有炸彈。證據會顯示小炸彈會先被引爆,有槍手會開槍,讓警員往大炸彈方向走,再引爆大炸彈。

周強調「記住係無被反對嘅遊行,遊行人士都會受傷」,並有民居在附近,單位內市民也會受炸彈影響。周稱telegram訊息會說到串謀目的是令警員受襲,做到「全民執槍」。

女被告劉佩凝。陳極彰攝
女被告劉佩凝。陳極彰攝
女被告劉佩凝。陳極彰攝
女被告劉佩凝。陳極彰攝
女被告劉佩凝。陳極彰攝
女被告劉佩凝。陳極彰攝
女被告劉佩凝。陳極彰攝
女被告劉佩凝。陳極彰攝
女被告劉佩凝。陳極彰攝
女被告劉佩凝。陳極彰攝

庭上展示涉案以膠紙封存好的2個炸彈照片,周指並非在現場由專家拍攝,而是涉案telegram群組「互通」的相片,按照圖片所示,周稱拆下膠紙後出現炸藥、引爆器,而內有sims卡的無綫電話若收到來電,鐵板便會發熱、引爆炸藥。

據專家檢驗,2個炸彈分別2公斤和8公斤,其中大炸彈內有釘子增加威力,在大炸彈共找到約150根釘。另在吳智鴻家中找到一部手提電話,內有打出至可引爆2個炸彈的電話號碼紀錄,控方指當時「一切就緒」、「一個電話打入去炸彈就會爆」。

控方續指證據顯示牽涉2019年8月組成的「屠龍小隊」 ,而「屠龍小隊」認識同謀者吳智鴻。

吳智鴻安排到台灣軍訓,「屠龍小隊」會派出一人。2019年9月16日,吳智鴻、彭軍壕與被告張銘裕、許湛榮、賴振邦曾到台灣軍訓,他們於下午1至2點經香港國際機場離港,其中許湛榮與彭軍壕在同一旅行社買前往台中的機票,張銘裕在9月25日先行回港。

軍訓前張銘裕在telegram向吳智鴻表示「hello,我係啱啱聯絡你個位⋯⋯我ok呀,想盡快知個期」。吳智鴻在telegram與張銘裕談及:「過去真係軍訓的,槍械、十字弓,刀具,之後可能玩「暗殺狗」⋯⋯之後計劃好再講。」、「9月16日出發」、「台證係要自己搞」、「我有金主安排,但實際地點我都未知」、「入到機場有人問我哋點識,話踢波識,識咗10年」。10月1日返港後,張銘裕問吳智鴻「幾時會搞殺狗」,吳智鴻回覆「我都想快,回咗氣過咗今日先」。

控方提醒陪審團本案牽涉2019年社運,「姑勿論政治觀念如何,就2019社運觀點如何」,控方希望陪審團由開案到決定證據,考慮「呢2個炸彈造成嘅威力係無差別,無政治立場」,「遊行係民陣,殺嘅係差佬⋯⋯差人多定遊行人士多?」

控方表示「屠龍小隊」以黃振強為領導人物,黃的手機顯示有名為「行山討論區」的telegram群組,吳智鴻曾通知群組成員「大家準備星期六行山,露營裝出發,落車行兩、三個鐘先到,試完行兩、三個鐘出嚟,實際地點唔講住」,吳智鴻又指「試嘢個日我會整埋炸彈過嚟試」,有群組成員問到「想知咩物料」,吳智鴻回覆「試下先,可能唔work,要提煉搞好多嘢」。

11月10日,吳智鴻叫大家準備下星期六(即11月16日)「去試」,稱「應該12點出發,要問屠龍個大佬」,吳智鴻又指「到時大家自備刀,如有意外殺返條路出去」。事後在賴振邦手機找到定位於西貢大浪坳的子彈相片。控方明天繼續宣讀開案陳詞。

6男1女被告依次為張俊富(23歲)、張銘裕(21歲)、嚴文謙(22歲)、李家田(25歲)、賴振邦(30歲)、許湛榮(25歲)及劉佩凝(24歲)。

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同被控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8日期間在香港串謀黃振強、吳智鴻、蘇緯軒、彭軍壕、林銘皓、梁政希、張堅順及其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兩個爆炸性裝置;6男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

以上6人另被控一項串謀謀殺罪,指他們在同日同地串謀上述人士謀殺警務人員;李家田另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指他在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間在香港,管有槍械及彈藥,即一枝手槍、一個彈匣及14發彈藥,意圖用以危害生命、或使他人能用以危害生命。

女被告劉佩凝則被控一項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指她於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9日期間在香港,與黃振強及其他人串謀直接或間接提供或籌集財產,懷有將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用作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的意圖、或知道該財產將會用作恐怖主義行為。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法庭記者:蘇芷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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