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龙小队案|专家:2 个炸弹分别2及8公斤 大炸弹内有150根钉 一个电话打去可炸爆

2024-04-23 12:08

控方在高院读出开案陈词,指案中涉及两个炸弹,其中大炸弹威力可致400米范围内造成伤亡。资料图片
控方在高院读出开案陈词,指案中涉及两个炸弹,其中大炸弹威力可致400米范围内造成伤亡。资料图片

2019年屠龙小队涉串谋作出爆炸案,控方大律师周凯灵今向陪审员读出开案陈词,提到本案涉及安置一大一小炸弹,大炸弹威力可于400米范围内造成伤亡。

周计算过审理本案的法庭阔度为13米,以此作类比,「即系30个咁嘅墙(墙壁阔度)」,而其他游行人士并不知道有炸弹。证据会显示小炸弹会先被引爆,有枪手会开枪,让警员往大炸弹方向走,再引爆大炸弹。

周强调「记住系无被反对嘅游行,游行人士都会受伤」,并有民居在附近,单位内市民也会受炸弹影响。周称telegram讯息会说到串谋目的是令警员受袭,做到「全民执枪」。

女被告刘佩凝。陈极彰摄
女被告刘佩凝。陈极彰摄
女被告刘佩凝。陈极彰摄
女被告刘佩凝。陈极彰摄
女被告刘佩凝。陈极彰摄
女被告刘佩凝。陈极彰摄
女被告刘佩凝。陈极彰摄
女被告刘佩凝。陈极彰摄
女被告刘佩凝。陈极彰摄
女被告刘佩凝。陈极彰摄

庭上展示涉案以胶纸封存好的2个炸弹照片,周指并非在现场由专家拍摄,而是涉案telegram群组「互通」的相片,按照图片所示,周称拆下胶纸后出现炸药、引爆器,而内有sims卡的无綫电话若收到来电,铁板便会发热、引爆炸药。

据专家检验,2个炸弹分别2公斤和8公斤,其中大炸弹内有钉子增加威力,在大炸弹共找到约150根钉。另在吴智鸿家中找到一部手提电话,内有打出至可引爆2个炸弹的电话号码纪录,控方指当时「一切就绪」、「一个电话打入去炸弹就会爆」。

控方续指证据显示牵涉2019年8月组成的「屠龙小队」 ,而「屠龙小队」认识同谋者吴智鸿。

吴智鸿安排到台湾军训,「屠龙小队」会派出一人。2019年9月16日,吴智鸿、彭军壕与被告张铭裕、许湛荣、赖振邦曾到台湾军训,他们于下午1至2点经香港国际机场离港,其中许湛荣与彭军壕在同一旅行社买前往台中的机票,张铭裕在9月25日先行回港。

军训前张铭裕在telegram向吴智鸿表示「hello,我系啱啱联络你个位⋯⋯我ok呀,想尽快知个期」。吴智鸿在telegram与张铭裕谈及:「过去真系军训的,枪械、十字弓,刀具,之后可能玩「暗杀狗」⋯⋯之后计划好再讲。」、「9月16日出发」、「台证系要自己搞」、「我有金主安排,但实际地点我都未知」、「入到机场有人问我哋点识,话踢波识,识咗10年」。10月1日返港后,张铭裕问吴智鸿「几时会搞杀狗」,吴智鸿回覆「我都想快,回咗气过咗今日先」。

控方提醒陪审团本案牵涉2019年社运,「姑勿论政治观念如何,就2019社运观点如何」,控方希望陪审团由开案到决定证据,考虑「呢2个炸弹造成嘅威力系无差别,无政治立场」,「游行系民阵,杀嘅系差佬⋯⋯差人多定游行人士多?」

控方表示「屠龙小队」以黄振强为领导人物,黄的手机显示有名为「行山讨论区」的telegram群组,吴智鸿曾通知群组成员「大家准备星期六行山,露营装出发,落车行两、三个钟先到,试完行两、三个钟出嚟,实际地点唔讲住」,吴智鸿又指「试嘢个日我会整埋炸弹过嚟试」,有群组成员问到「想知咩物料」,吴智鸿回覆「试下先,可能唔work,要提炼搞好多嘢」。

11月10日,吴智鸿叫大家准备下星期六(即11月16日)「去试」,称「应该12点出发,要问屠龙个大佬」,吴智鸿又指「到时大家自备刀,如有意外杀返条路出去」。事后在赖振邦手机找到定位于西贡大浪坳的子弹相片。控方明天继续宣读开案陈词。

6男1女被告依次为张俊富(23岁)、张铭裕(21岁)、严文谦(22岁)、李家田(25岁)、赖振邦(30岁)、许湛荣(25岁)及刘佩凝(24岁)。

6名男被告张俊富、张铭裕、严文谦、李家田、赖振邦及许湛荣,同被控一项「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罪,指他们于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8日期间在香港串谋黄振强、吴智鸿、苏纬轩、彭军壕、林铭皓、梁政希、张坚顺及其他人,意图导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体严重伤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订明标的,在订明标的内或针对订明标的送递、放置或引爆两个爆炸性装置;6男另被控交替控罪、串谋导致相当可能会危害生命或对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爆炸罪。

以上6人另被控一项串谋谋杀罪,指他们在同日同地串谋上述人士谋杀警务人员;李家田另被控一项意图危害生命而管有枪械及弹药罪,指他在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在香港,管有枪械及弹药,即一枝手枪、一个弹匣及14发弹药,意图用以危害生命、或使他人能用以危害生命。

女被告刘佩凝则被控一项串谋提供或筹集财产以作出恐怖主义行为罪,指她于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9日期间在香港,与黄振强及其他人串谋直接或间接提供或筹集财产,怀有将该财产的全部或部分用作一项或多于一项恐怖主义行为的意图、或知道该财产将会用作恐怖主义行为。

案件编号:HCCC164/2022、HCCC255/2023
法庭记者:苏芷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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