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成員等擬以炸彈埋伏並槍殺警員 6男女各認串謀作出爆炸串謀謀殺等10罪

2024-02-19 17:12

被告黃振強、吳智鴻、張俊富及鍾雪瑩今於高院認罪。資料圖片
被告黃振強、吳智鴻、張俊富及鍾雪瑩今於高院認罪。資料圖片

激進組織「屠龍」小隊部份成員及其他人計劃2019年12月8日「國際人權日」遊行時,在灣仔軒尼詩道準備2個大小炸彈埋伏警方,藉破壞店舖引誘警方到場後引爆小炸彈,安排槍手於高處射擊警員,促使警員走向大炸彈再引爆,而大小炸彈分別可導致方圓超過100米及400米人士喪命。其中2名涉案青年今早於高等法院承認管有爆炸品及無牌管有槍械等3罪,另外4名涉案青年早前於交付程序中承認了串謀謀殺、《反恐條例》下串謀作出爆炸等7罪,今午確認答辯及案情,押後判刑。

22歲男學生張俊富今早承認管有爆炸品及無牌管有槍械2罪;29歲女設計師鍾雪瑩則承認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另外,同案被告19歲補習男教師蘇緯軒早前於交付程序中承認了串謀謀殺、管有槍械或彈藥意圖危害生命和使用槍械或彈藥意圖拒捕3罪;33歲無業男彭軍壕承認了《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作出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罪;21歲倉務員蔡凱明承認了協助及教唆製造爆炸品意圖危害他人生或財產罪;以及28歲維修技工陳玉龍承認了串謀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和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2罪。4人押後至相關案件審結後求情及判刑,期間續還柙看管。

鍾雪瑩承認案情指,2019年6月起政府建議修例後,全港多處經常出現大型公眾集會,示威者人數每每過千,演變成全城暴亂。民間人權陣線同年12月8日在港島舉行遊行,有激進反對組織串謀策劃當日用槍及炸藥殺害警員。蘇緯軒為涉案槍手,獲指派在遊行中射擊警員,管有1枝手槍、1枝長槍及大量彈藥,鍾雪瑩則為其案發時女友。

蘇緯軒等串謀者計劃在軒尼詩道遊行路徑途中,放置以10至20公斤炸藥製成的2個炸彈,一大一小,按計劃「屠龍小隊」成員會損壞街上親政府或中資店舖,引誘警方到場後引爆小炸彈,威力可導致方圓超過100米人士喪命。同一時間蘇緯軒會埋伏在附近建築物,從高點用AR15長槍射擊警員,引起其恐慌,逼使其靠近大炸彈加以引爆,其威力可導致方圓超過400米人士喪命,以令警員死亡,串謀者再執拾警員佩槍以為己用。12月8日原訂計劃當日其他串謀者被捕,計劃事敗。蘇緯軒年初因另案被捕,獲法庭批准保釋後星期一至五須每日到警署報到,事敗後再沒有報到。

蘇鍾2人8日後遷入大埔翠屏花園C座某單位躲藏,帶同涉案手槍、AR15長槍及大量彈藥。12月20日晚上9時許2人離開C座後,警員尾隨並截停2人,警長5835捉住蘇緯軒右臂時,蘇緯軒突然轉身逃跑,從腰間拔出手槍上膛,向警長5835開了一槍,警長5835及時按下其右臂沒有打中,其後制服蘇緯軒。翌日凌晨警方搜查2人單位,在睡房床下藏有1枝長槍、6個長槍彈匣共211發彈藥的長槍彈匣、2個共載有30發彈藥的手槍彈匣加上1件黑色防彈背心。

鍾雪瑩錄影會面下交代2人由陳玉龍於2019年8月介紹認識,蘇緯軒開槍後因為驚慌故前往朋友「阿龍」住所。鍾雪瑩解釋涉案槍械屬於蘇緯軒,由其28歲War game朋友蘇翰韜Stephen給予,蘇翰韜現正因另一宗串謀謀殺案還柙。

張俊富承認案情指,林銘晧及梁政希等為「屠龍小隊」的成員。2019年12月3日凌晨,黃張和另1名男子把2盒煙花爆竹儲存於荃灣致利工業大廈某室貨倉。張俊富12月8日被捕,警誡下承認曾去過荃灣貨倉,願意帶警方到貨倉搜查,其家中所檢取其中1條鎖匙成功打開荃灣貨倉。倉內搜出3塊防彈板、1件防彈背心、2盒煙花爆竹、4個載有諾香草胺的噴罐,即胡椒噴劑、10支伸縮棍、12部對講機、大量黑色衣物、黑色鴨舌帽及大量示威裝備,包括防毒面罩、頭盔、護脛、護膝及打火機等。

警方檢驗結果顯示其中1盒煙花爆竹為大型節慶用的爆竹而另1盒則為圓筒形煙花,總重量為約5至7公斤,以籠內燃燒的方式銷毀爆竹煙花過程中出現像爆竹煙花一樣的反應,發出多次巨響爆炸聲。

張俊富承認於同年12月3日至8日期間,在荃灣致利工業大廈一單位內,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2盒煙花,以及於2019年12月8日於同地無牌管有槍械,即4個載有諾香草胺的噴罐。鍾雪瑩則承認於2019年12月20日在大埔翠屏花園一單位,連同蘇緯軒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即1枝長槍、6個共載有211發彈藥的長槍彈匣,以及2個共載有30發彈藥的手槍彈匣。

蘇緯軒承認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8日,與林銘皓、梁政希、張堅順串謀謀殺香港警務人員,及於2019年12月20日在大埔翠屏花園一單位管有1把步槍、6個含211彈藥及2個含30發彈藥的彈匣,意圖危害生命或容許他人藉以危害生命,以及同日在大埔翠屏商場地下使用1個彈匣內含彈藥的手槍,意圖抗拒或阻止對被告本人或其他人的合法逮捕。

彭軍壕承認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8日期間,與林銘皓、梁政希、張堅順及其他人非法及故意地向特定目標送遞、放置或引爆兩個爆炸裝置,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蔡凱明承認於2019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協助和教唆吳智鴻及其他人製造兩個爆炸裝置,意圖危害或容許他人藉以危害生命及財產。陳玉龍承認於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1月17日,在香港串謀蘇緯軒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及於2020年1月17日在沙田廣源邨廣松樓一單位,無牌管有1枝手槍、4個彈匣及92顆彈藥。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HCCC256/2023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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