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持《蘋果日報》舊報紙涉「管有煽動意圖刊物」? 鄧炳強 : 要有「合理辯解」

2024-03-09 16:13

23條立法︱持《蘋果日報》舊報紙涉「管有煽動意圖刊物」?  鄧炳強 : 要有「合理辯解」
23條立法︱持《蘋果日報》舊報紙涉「管有煽動意圖刊物」? 鄧炳強 : 要有「合理辯解」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今日(9日)繼續逐條審議23條立法草案。選委界管浩鳴問及市民留有《蘋果日報》舊報紙是否屬於「管有煽動意圖刊物」,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指「幾時印不重要」,認為該法例通過後「仲攞住」及有煽動意圖即屬違法。鄧其後強調需視乎有否「合理辯解」,分辨持有者是否具煽動,若不涉煽動則不會犯法。他表示「個刊物我擺咗喺度好耐㗎喇,都唔知擺咗好耐,目的都唔係用嚟做煽動」,相信該情況屬「合理辯解」。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指,該條罪行並非「新嘢」,相信不會引起爭議。

判決最關心的是「犯罪意圖」

經民聯林健鋒關注,社交媒體公司會否因用戶言論而觸犯「煽動意圖」相關法例,署理首席政府律師梁文豐指,判決是最關心的是「犯罪意圖」,論壇或社交媒體大多不是平台管理者主導發布信息,根據條文除非他們「明知」有煽動意圖,否則不會誤觸該法例;至於政府已經通知相關內容有煽動意圖,但平台拒絕「下架」,他指需根據實際情況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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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劉駿軒攝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劉駿軒攝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劉駿軒攝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劉駿軒攝
署理首席政府律師梁文豐。劉駿軒攝
署理首席政府律師梁文豐。劉駿軒攝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劉駿軒攝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劉駿軒攝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今日(9日)繼續逐條審議23條立法草案。劉駿軒攝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今日(9日)繼續逐條審議23條立法草案。劉駿軒攝

民建聯主席陳克勤關注「煽動意圖」定義中包「含意圖引起特區不同階層居民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的憎恨或敵意」,提及2019年不少黑暴針對國內同胞,相關言論是否屬於該情況;又指種族歧視條例罰則較輕,會否被有心之人當做藉口為自己辯護,「明明危害國家安全,但話自己只係歧視」。

鄧炳強指,煽動意圖需要有憎恨與敵意,情況比歧視嚴重很多;林定國指「唔係一個被告自己揀邊條罪就係」,形容有足夠證據就一定會根據法例起訴,不認同可成為辯護理由。

林定國重申不反對批評政府

此外,對於「煽動意圖」的涵義,林健鋒問及商會對於政府政策或法律修訂,時常提出建議或評論,甚至會反對、強烈批評政府做出某些規定,希望政府澄清是否屬於違法法律。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回應指,需斬釘截鐵澄清,「煽動意圖」罪行絕不阻礙任何人對政府政策有反對意見,「無論表達幾激烈,一啲問題都冇」,又指相關條文現已存在,強調界定「煽動意圖」需要全盤審視。他又提及「快必」譚得志案件判詞中「法庭解釋得清清楚楚」,政府亦認同,重申不反對大家批評政府,香港需要不同聲音,讓政府做得更好。

就「國家秘密的涵義」,自由黨黨魁張宇人問及,如企業自行研發後發佈,是否屬於洩露國家秘密。鄧炳強表示,相關成果如果完全由私人團體產生,沒有事先收到來自政府的限制資料,或在研發過程中未有與政府合作,不會被視為洩露國家秘密。他進一步指出,罪行成立需同時滿足「關於經濟社會發展、有否合法權限披露、相當可能危害國家安全」,才成立為洩露國際秘密,強調需審視洩露者的權限與意圖。

鄧炳強:不慎遺失屬意外 與主動披露不同

工聯會會長吳秋北關注,學術機構是否適用於「披露國家秘密」相關條文,又問及「如果唔見咗嘢,算唔算洩露?」。署理律政專員蕭敏鏇指,學術機構是否屬於承辦商視乎合約關係,但強調就算沒有也不受該條文管束,因為相關條文適用於任何人;至於遺漏,她則指需根據具體情況判斷是否屬於洩露,又指如果洩露的主體是公務員或政府承辦商,稱「對佢哋有更高要求」,因他們有責任好好管理機密。鄧炳強指,不慎遺失屬於意外情況,與「披露」的主動性不同。

葉太追問吹哨人角色能否作抗辯理由

委員會下午展開第六節討論,多位議員關注「指明披露」的涵義。行會召集人、前保安局長葉劉淑儀問及,被告人能否以自認「吹哨人」角色,以「為公眾利益而爆料」為由替自己辯護,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表示不能,稱「葉太講得啱」。

葉劉淑儀問及,條文提及「是否有替代該項披露並屬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步驟」應如何解釋,如醫生發現新冠病毒後,告知上司後未被重視,披露才能以公眾利益為辯解。廖李可期回應,指相關條文列舉出不同情況,正是為保障「指明披露」的合理性。葉進一步追問,能否任由坊間自行認可𩴾「吹哨人」角色作抗辯,即「我係吹哨人,我為公眾利益而爆料」,廖李可期表示不能,稱「葉太講得好啱」。

同樣曾任保安局局長的黎棟國關注,條文提及「該人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該項披露符合公眾利益」如何判定,林定國解釋,英文版中加入「reasonable(合理)」,即豁免理由需要非常客觀,被告主觀認定的理由符合公眾利益,亦需符合客觀情況,才能視為「合理」使用常理,即按照一般人的客觀標準,該理由亦是符合公眾利益。他又說,該準則彰顯「指明披露」的標準高,不會因個人想法左右。

記者:常彧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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